吸菸有害健康是眾所周知的,菸葉裡含有毒質菸堿,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尼古丁。
一克重的毒質菸堿便能毒死三百隻兔子或五百隻老鼠,如果給人註射五十毫克毒質菸堿,就會致死。
它能引發的疾病數不勝數,喉頭炎、氣管炎、肺氣腫等等,還會增加患癌風險。
有相關數據表明,中國每年死於吸菸相關疾病的約一百萬人,是全球死亡人數的五分之一。
吸菸有危害,不僅僅危害抽菸人的身體健康,還會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
所以有規定公共場合禁止吸菸,然而有些菸民菸癮大、素質低,哪怕被別人勸阻也不肯聽。
此前在河南鄭州還發生了一起讓人頗感無奈的事,醫生楊某勸阻同住一樓的段某不要在電梯內抽菸,結果段某反而與之發生沖突。
後段某猝死,家屬竟索賠40萬,好在法院判決還了社會公道。
那麼這是怎麼回事呢?從監控錄像中可以看到這件事發生的全過程,首先進入電梯的是段某,作為菸民的他順手掏出一支菸開始抽了起來。
整個電梯瞬間菸霧繚繞,四秒後,楊某進入電梯按了負一樓電梯鍵。
他大概因為是醫生,比較清楚吸菸的危害,也有點兒難以忍受菸味。
遂勸段某不要在電梯裡吸菸,畢竟這是公共場合,他一吸邊上的人也得跟著吸。
誰知段某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錯,兩人隨即發生爭執,一直到電梯抵達負一樓也沒停下來。
又過了一會兒,楊某走出電梯門外想要離開,段某卻依然不肯讓步。
雙方吵著吵著,一同返回電梯上了一樓,邊吵邊前往物業辦公室。
無論是監控顯示還是物業工作人員證明,在雙方的爭執中,楊某還算比較冷靜。
段某就顯得情緒比較激動,且手中的香菸一直未熄滅,見到物業工作人員後更加激動。
說著還有往楊某靠近的架勢,兩分鐘後,楊某被勸離。
段某則留在物業辦公室,不成想他忽然倒地猝死,根據急救中心出具的證明顯示:段某在急救人員抵達時便已喪失意識,經搶救無變化,沒多久宣佈臨床死亡。
同在一棟樓裡,因為吵架死了人,這是誰都不想看見的事。
楊某對此也感到比較抱歉,但段某的妻子田某在悲傷之餘,竟將丈夫的死全推到楊某身上。
認為是他言語激烈,這才導致段某死亡,故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40餘萬元。
經查明,段某有心臟病史,曾做過心臟搭橋手術。
不過楊某並不清楚段某心臟不好,從整個過程來看,他是沒有過錯的。
因果關系:段某因在電梯內吸菸問題導致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在楊某離開後猝死,該結果也是楊某沒有預料到的。
另兩人爭執期間隻有語言交流,並無拉扯行為,無肢體沖突。
經核算,三段監控視頻中都顯示楊某與段某接觸時長不足五分鐘,故楊某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系。
必要限度: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吸菸者。
此案中的段某無疑屬於違反規定的菸民,楊某在電梯對其勸阻吸菸的行為合法合理。
這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倘若連勸阻吸菸的人都有錯,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
最終判決:兩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沒超過必要限度,本來按照規定楊某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的。
但一審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由此判處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田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然而結果出乎她所料。
法律從來都不是誰鬧誰有理,雖然楊某沒有上訴,但鄭州中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適用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受害人和行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此案明顯不符。
因果關系不構成,段某的行為對損害的發生是有過錯的,明明是他自己在公共場合抽菸不知悔改還大吵大鬧導致心臟病發。
為何要怪在並無過錯的楊某身上?所以鄭州中院認為一審判決楊某補償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田某訴訟請求。
最後還是楊某出於同情和惋惜,向死者家屬捐贈一萬元,不過他對於這種在公共場合抽菸的行為依然堅持該提醒還得提醒。
不得不說,該判決還了社會公共,是對勇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群體利益、他人利益行為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