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記者獲悉,為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提高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減少和消除菸草菸霧危害,切實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高質量推進健康商丘建設,商丘市衛健委對《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將《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勸阻吸菸行為等活動。
鼓勵、支持創建無菸單位,倡導無菸家庭,營造無菸環境。
對於禁止吸菸的場所,《意見稿》中明確為: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室內外區域及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以及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外區域;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演出區域;圖書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旅遊景區《點》的室內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室內外區域;郵政、電信、移動、聯通、股票交易、金融機構及行政服務業的室內區域;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業場所的室內區域,電梯及其等候區域;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及無菸單位的室內外區域;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候車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賓館、飯店、美容美發、洗浴中心、網吧、酒吧、KTV、錄像廳、遊戲廳《室》等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而臨時劃定的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意見稿》提出,公共場所非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置吸菸點。
吸菸點的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符合消防技術標準;避開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吸菸點標識和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配置菸灰缸等器具。
《意見稿》規定,任何人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人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菸義務;對吸菸者不聽勸阻的或者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菸義務的,有權投訴舉報。
此外,任何人不得在排隊等候的隊伍中、人群密集區域吸菸。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制品或者電子菸。
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菸草制品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制品或者電子菸。
菸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制品的標識。
《意見稿》強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控制吸菸規定,履行控制吸菸義務。
來源:商丘市人民政府
編輯:商小狐 | 監制:王會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