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者:用戶1222293147879719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菸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3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1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在3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