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者:用戶593353288989448
銷售外地菸草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和《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已構成未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違法行為。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和《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對此違法行為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責令持證人暫停菸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這裡想註明的事項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取消經營資格,是屬於行為罰。
是指限制或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
屬於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
建議當事人盡可量的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不要激怒行政主管部門啟用該行政處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