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香菸是否違法??《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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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用戶4666406496409

未辦理相應的證件,私人買賣菸草是犯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 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菸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菸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除菸葉外的其他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回答者:用戶83188538686957

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是違法行為。

情節輕者會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應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第三十五條 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銷售沒有註冊商標的卷菸、雪茄菸、有包裝的菸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菸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三、關於非法經營菸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菸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制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