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嘉定區衛生健康委監督所
對一家提 供試吸服務的電子菸售賣點
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這也是嘉定開出的全區首例電子菸罰單。
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該電子菸售賣點在櫃臺上設置有供顧客試吸的電子菸桿、菸彈及一次性菸嘴等菸具,其行為違反《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中『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有義務不設置任何與吸菸有關的器具』的相關規定。
嘉定區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公共衛生監督科科長楊浩介紹,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的《電子菸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電子菸包括菸彈、菸具以及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根據修訂後的《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電子菸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菸場所吸菸《包括電子菸》。
『所有的禁菸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做好禁菸宣傳教育工作,對吸菸者進行勸阻,同時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菸標識和監管電話,不提供任何與吸菸有關的器具』楊浩補充說道。
通過現場宣傳和教育,被處罰的場所負責人認識到錯誤,當場撤除了電子菸試吸相關器具,承諾嚴格遵守《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履行控菸禁菸義務。
下階段,嘉定區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將繼續加強公共場所控菸執法力度,針對問題頑固場所加強日常監督頻次,同時進一步做好宣傳教育,引導市民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吸菸《包括電子菸》,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
法規速遞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未履行禁菸義務,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規定,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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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張燕
編輯:王安琪、卓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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