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販賣毒品罪律師-上頭電子菸:新型毒品涉罪與辯護。

引言:

上頭電子菸作為新型毒品近年來日益受到關注。

這種電子菸看上去與普通電子菸相似,但其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易引起情緒興奮和致幻成癮。

在本文中,允道律師將探討上頭電子菸的涉罪原因和辯護策略。

一、上頭電子菸的涉罪原因

上頭電子菸是指使用合成大麻素類物質代替菸管中的尼古丁溶液所制成的電子菸產品。

由於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迷幻成分,使用上頭電子菸可能會引起心跳加速、呼吸困難、頭暈、惡心、幻覺、恐慌等不適症狀。

此外,很多上頭電子菸包裝時髦、新潮、酷炫,成為易吸引青少年的網紅物品。

犯罪分子將其包裝成新型香料、花瓣、菸草或電子菸油的形態,易於銷售並往往被標榜成為迷幻、高效的產品。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類增補目錄》,正式被中國列為毒品進行管制,自此之後,銷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菸油屬於販賣毒品行為。

二、上頭電子菸主觀明知之辯護

對於上頭電子菸案件主觀方面的辯護辯護,需要從行為人的歸案經過、被告人的供述和微信轉賬、聊天記錄等證據綜合判斷,重點從交易方式、交易價格、既往交易記錄等方面進行審查。

在審查交易價格方面,需要判斷其是否明顯超出正常商品價格的一般價格,被告人是否借此牟取暴力從而推定其是否具有主觀明知;在審查交易方式方面,需要審查是否存在隱蔽交接逃跑等異常方式情況,判斷交易是否正常;在審查既往交易記錄方面,需要重點審查被告人是否有既往吸毒或毒品犯罪記錄,交易對象是否為吸毒或販毒人員。

如果被告人沒有上述異常情況,且從商店等正規渠道以常規方式購入或賣出電子菸,則不應推定其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

三、上頭電子菸程序之辯護

1.鑒定機構是否具備鑒定資質?

合成大麻素是一種新型毒品,直到2021年才被列入管制范圍,許多鑒定機構還沒有完善相關鑒定條件。

同時,檢驗人員的職稱標準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若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的規范不合適,其所作的檢驗報告存在超范圍鑒定的問題,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辯護律師可以查看鑒定機構的CMA證書,來確認鑒定機構是否有資質進行合成大麻素鑒定項目。

2.含有多種不同合成大麻素的菸油折算方法

不同合成大麻素折算海洛因的比例差異巨大,所造成的量刑結果也不同,如果鑒定樣品中檢出了多種合成大麻素,但司法機關不能區分其中每種合成大麻素具體質量或所占比例的,應當按折算比例最低的一種認定。

3.液體毒品稱量是否合規?

與傳統的固體毒品不同,上頭電子菸的毒品成分在液體菸油之中,部分鑒定機構通過檢驗液體密度計算出具體的物質重量,然而大部分鑒定機構沒有密度鑒定的資質,此種計重方式顯然存在不當。

四、結論

作為一種新型毒品,上頭電子菸的危害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政府和社會應該加強監管力度,控制其銷售和傳播。

浙江允道辯護律師需要充分了解案情,根據證據情況提出合理的辯護策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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