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10月31日電 (董文博)即將步入11月份,一批新規也將正式落地,電子菸征收消費稅、個體工商戶賬款不得拖欠、新版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等等影響你我生活,一起來看看吧。
【全國新規】
電子菸征收消費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將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告明確,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菸子目。
電子菸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電子菸的消費稅征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賬款不得拖欠
國務院日前發佈《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時,不得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歧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收費、攤派,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進一步規范
2022年11月13日起,銀保監會修訂發佈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
該辦法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幹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不得隱匿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同時,財務公司不得發行金融債券,不得向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引導財務公司儲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嚴格控制對外業務總額。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新增三項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佈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於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變化有三個『增加』和兩個『明確』:增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體系核查內容,增加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核查內容,增加生產設備維修保養核查內容;明確采購管理制度及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檢驗管理制度及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核查內容,明確對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核查。
其中規定,試制食品不得作為食品出廠銷售;申請人首次申請許可或者因增加食品類別申請變更許可的,應當在現場核查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
五類企業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健全企業責任體系,五類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一是特殊食品生產企業;二是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三是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四是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五是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完善
新修訂的《藥品召回管理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完善召回藥品處理措施,明確了召回藥品標識、存放措施等應當與正常藥品明顯區別,防止差錯、混淆;對需要銷毀的,應當在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儲存召回藥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管部門或者公證機構監督下銷毀;對可以通過更換標簽、修改並完善說明書、重新外包裝等方式消除隱患的,可以適當處理後再上市。
醫療器械電子註冊證實施
國家藥監局發佈《關於全面實施醫療器械電子註冊證的公告》明確,此次醫療器械電子註冊證發放范圍為自2022年11月1日起,由國家藥監局批準的國產第三類、進口第二、三類醫療器械註冊證及註冊變更文件。
醫療器械電子註冊證與紙質註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註冊證具有即時送達、短信提醒、證照授權、掃碼查詢、在線驗證、全網共享等功能。
【地方新規】
上海:鼓勵外貿企業合理運用航運衍生產品
上海印發《本市推動外貿保穩提質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意見提出,鼓勵外貿企業合理運用航運衍生產品,管理運價波動風險,支持集裝箱運價指數期貨上市,探索幹散貨、油輪等運價指數期貨期權產品;鼓勵港口單位建立激勵機制,進一步壓縮空箱調用、碼頭裝卸、集卡短駁等費用,支持外貿企業『陸改水』和『陸改鐵』等。
河北:中藥配方顆粒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銷售
河北省醫保局發佈《關於做好中藥配方顆粒掛網采購和醫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醫療機構銷售的中藥配方顆粒,通過河北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交易;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銷售。
定點醫療機構以最低掛網價格購進,可順加15%銷售。
江蘇:心理治療項目納入醫保
江蘇省醫保局印發通知,將『心理治療』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自202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執行。
醫保支付類別調整為『乙類』,全省執行三類、二類和一類收費政策的定點醫療機構『心理治療』項目醫保支付標準分別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山東: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明確
《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低保邊緣家庭通過申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高於申請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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