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菸子目。

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10月25日,為完善消費稅制度,維護稅制公平統一,更好發揮消費稅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下稱《公告》》,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菸子目,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告》提出,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菸子目。

電子菸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

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公告》提出,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菸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菸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菸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菸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納稅人進口電子菸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菸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菸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菸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並繳納消費稅。

《公告》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菸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菸產品註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

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菸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

電子菸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菸批發業務的企業。

電子菸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菸的單位和個人。

《公告》還提出,納稅人出口電子菸,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將電子菸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並照章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