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程洋 10月2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2022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對電子菸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明確。
自11月1日起,對電子菸執行征收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
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電子菸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暫定為10%
在33號公告發佈後,10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電子菸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並作出解讀。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中國電子菸行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電子菸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暫定為10%。
電子菸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參照了甲類卷菸的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規定中,甲類卷菸10%、乙類卷菸5%、雪茄菸5%、菸絲5%。
電子菸代工企業不屬於電子菸消費稅納稅人
在納稅環節,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菸生產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菸產品註冊商標《以下簡稱持有商標》的企業。
其中,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菸產品註冊商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菸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
因此,隻從事代加工電子菸產品業務的企業不屬於電子菸消費稅納稅人。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菸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菸批發業務的企業。
電子菸消費稅征稅對象為電子菸產品,包括菸彈、菸具以及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電子菸產品。
按生產、批發電子菸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價格
國家稅務總局介紹,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從事生產、批發電子菸業務的,按生產、批發電子菸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價格。
其中,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菸的,以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菸批發企業的銷售額《含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的計稅價格。
例如,某電子菸消費稅納稅人2022年12月生產持有商標的電子菸產品並銷售給電子菸批發企業,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00萬元,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菸消費稅為36萬元《100萬元×36%》。
如果該納稅人委托經銷商《代理商》銷售同一電子菸產品,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菸批發企業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10萬元,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菸消費稅為39.6萬元《110萬元×36%》。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菸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菸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菸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並繳納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舉例介紹,某電子菸生產企業持有電子菸商標A生產電子菸產品。
2022年12月,該納稅人生產銷售A電子菸給電子菸批發企業,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00萬元。
同時,當月該納稅人《不持有電子菸商標B》從事電子菸代加工業務,生產銷售B電子菸給B電子菸生產企業《持有電子菸商標B》,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50萬元。
該納稅人分開核算A電子菸和B電子菸銷售額,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菸消費稅為36萬元《100萬元×36%》。
需要說明的是,B電子菸生產企業將B電子菸銷售給電子菸批發企業時,自行申報繳納消費稅。
如果該納稅人沒有分開核算A電子菸和B電子菸銷售額,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菸消費稅為54萬元〔《100萬元+50萬元》×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