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
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
為完善消費稅制度,維護稅制公平統一,更好發揮消費稅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現就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稅目和征稅對象
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菸子目。
電子菸是指用於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菸彈、菸具以及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電子菸產品。
菸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菸組件。
菸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電子菸進出口稅則號列及商品名稱見附件。
二、關於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菸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菸產品註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
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菸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
電子菸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菸批發業務的企業。
電子菸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菸的單位和個人。
三、關於適用稅率
電子菸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
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四、關於計稅價格
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菸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菸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菸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菸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納稅人進口電子菸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菸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菸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菸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並繳納消費稅。
五、關於進、出口政策
納稅人出口電子菸,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將電子菸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並照章征稅。
除上述規定外,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電子菸的消費稅征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菸消費稅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2年10月2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