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雙標,『電子菸監管參照卷菸執行』應嚴格落實。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良性發展的環境,是全社會理應承擔的責任。

劃定菸草產品銷售網點與學生之間的安全距離,也是政策落地的應有之義。

為此政策執行既要充分保障青少年成長,也要兼顧政策出發點、執行過程和結果的公平性、一致性。

據報道,天津市政府日前印發《關於開展清理整頓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菸等違法商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其中規定,以普通中小學、特殊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等校園周邊50米范圍為界,對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菸草零售戶,堅決予以清零;對在校園周邊200米內銷售電子菸產品的行為,堅決予以清零。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工作方案》提出的『校園周邊50米范圍』與『校園周邊200米內』要求,造成了將電子菸與卷菸區別對待的事實,與2021年11月23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版》》中『電子菸等新型菸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菸的有關規定執行』的相關條款不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版》》的公佈,正式將電子菸納入監管,對其生產到銷售全流程進行規范化管理,意味著電子菸與卷菸門店應在同一個標準內管理。

這就要求各地在監管依據和標準上,對電子菸與卷菸制定統一化管理,減少兩者間管理不一致的地方,同時不能產生新的差異化管理,避免造成各環節的協調性不夠,影響未來管理效果。

由於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監管要求,對於與校園的距離沒有細化規定,電子菸行業設立零售門店主要參照當地卷菸的相關要求。

天津市之前對於學校周邊卷菸門店的要求是50米《如《天津市區第二菸草專賣局菸草制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明確,不予核發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包括『經營場所位於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及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離50米范圍內的<經營場所位於學校、幼兒園周圍限制區域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各家電子菸企業在天津的門店基本上都按照依法可步行50米以上的標準執行,並取得了合法的經營手續。

但是,上述《工作方案》頒佈前,沒有舉行相應的線上意見收集反饋及線下聽證,容易造成門店經營者的合理訴求缺位,且文件從發佈到落地隻有一周的時間,缺乏必要的過渡緩沖期。

此次《工作方案》涉及的電子菸門店影響面大,涉及從業人員較多,很難想象在短短一周內,眾多門店能夠完成停業清理、與原房東關於租賃合約結束的談判、選定新址及重新開業等一系列復雜手續。

同時,上述《工作方案》規定,對現存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菸草零售戶,許可證到期後不予延續。

根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這是否意味著,如果相關菸草專賣門店的有效期限還有一年、兩年、三年甚至更長時間,都可以享受在學校周邊50米范圍繼續經營的資格?

相對於菸草門店在學校附近設點的距離及緩沖期,對相同距離的電子菸門店限制則十分嚴格,部分門店可能因此搬遷或關閉,從業人員也會受到影響。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版》》明確『電子菸等新型菸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菸的有關規定執行』,是法律平等性在菸草監管上的具體體現。

法律平等性是關乎法治化進程的重要指標,包括菸草行業各民事主體的平等保護首先要有觀念認同,不應對『老』的菸草和『新』的電子菸行業進行特別的區別對待。

平等保護對促進形成規范有序的市場競爭和經濟發展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理應成為各地在菸草監管執法上堅持的普遍性原則。

法律就電子菸過渡期明確了相應管理口徑,不應隨意更改。

門店屬於實體經濟,指向民生就業,為民眾提供便利性服務等多重價值,不可輕易『關店』。

各地應探索包容創新的審慎監管制度,對新產業新業態采取既嚴格規范又具有彈性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