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明確電子菸稅率:生產環節36%,批發環節11%。

中新經緯10月25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5日消息,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

關於稅目和征稅對象

《公告》提到,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菸子目。

電子菸是指用於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菸彈、菸具以及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電子菸產品。

菸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菸組件。

菸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關於納稅人

《公告》提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菸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菸產品註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

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菸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

電子菸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菸批發業務的企業。

電子菸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菸的單位和個人。

關於適用稅率

《公告》提到,電子菸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

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關於計稅價格

《公告》提到,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菸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菸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菸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菸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納稅人進口電子菸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菸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菸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菸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並繳納消費稅。

關於進、出口政策

《公告》提到,納稅人出口電子菸,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將電子菸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並照章征稅。

除上述規定外,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電子菸的消費稅征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菸消費稅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