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紅花崗區法院對因販賣電子菸油構成販賣毒品罪的三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譚某、李某、王某冒用張某的身份信息,通過快遞分別將電子菸油郵寄至甘肅蘭州和浙江臺州兩地,通過微信收款的方式向購毒人出賣電子菸油共計5.5毫升。
蘭州和臺州公安民警查獲涉案包裹,經稱量、鑒定,涉案包裹內菸油凈重共計5.39克,檢出ADB-BUTINACA成分。
紅花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李某、王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給他人,即:販賣被列管的含合成大麻素的電子菸油,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
依照《刑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譚某、李某和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譚某不服判決,向市中院提出上訴。
2022年4月,市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販賣電子菸油的行為之所以構成販賣毒品罪,是因其販賣的電子菸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
該案所涉菸油均檢出ADB-BUTINACA成分,根據國家禁毒委員會ADB-BUTINACA分類為合成大麻素類,中國對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整類列管。
2021年7月1日起,根據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物質列入的公告》,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物質的均屬於毒品。
合成大麻素本身作為一種化學合成類毒品,它對人體的損害和依賴性極高,公眾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珍惜生命,切勿以身試法,嘗試新型毒品,切記遠離毒品。
來源:紅花崗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