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0月25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告》明確,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菸子目;電子菸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菸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菸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菸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菸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納稅人進口電子菸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菸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菸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菸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並繳納消費稅。
《公告》還對電子菸和納稅人予以明確。
電子菸是指用於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菸彈、菸具以及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電子菸產品。
菸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菸組件。
菸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菸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菸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菸產品註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
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菸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
電子菸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菸批發業務的企業。
電子菸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菸的單位和個人。
關於進、出口政策,《公告》明確,納稅人出口電子菸,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將電子菸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並照章征稅;除上述規定外,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電子菸的消費稅征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菸消費稅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