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新聞網訊 近日,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販賣『上頭電子菸油』的毒品案件,李某、湯某某等9名被告人分別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六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間,9名被告人通過某電子網絡平臺發佈出售電子菸油的廣告並聯系買家,再通過快遞郵寄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頭電子菸油』。
沅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湯某某等9人販賣的『上頭電子菸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系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相較於大麻而言,會產生更為強烈的興奮、致幻等效果,對身體的傷害也大於毒品植物大麻,吸食後會出現頭暈、嘔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應。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於2021年7月1日起被國家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對於被告人在國家列管前的販賣行為的性質,應當通過其客觀行為來判斷是否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分析,可以認定上述被告人主觀上存在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
綜上,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胡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