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防城港12月2日消息《記者羅蘭 通訊員謝正 農鬱》近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防城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一起走私電子菸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等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分別判處4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罰金,同時追繳洗錢違法所得42萬餘元。
警方查獲的HEETS牌電子菸菸彈《央廣網發 袁志宏 攝》
據悉,該案系南寧、杭州海關緝私局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的統一部署下,聯合廣西、浙江、廣東、湖南等地菸草部門在廣西防城港、浙江紹興、廣東深圳等地同步收網查獲的案件。
行動中,警方成功打掉3個走私電子菸犯罪團夥,查扣電子菸彈約4500條。
經法院審理認定,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間,被告廖某宇、廖某成、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鋌而走險,累計走私電子菸彈案值4115.68萬元,且走私偷逃應繳稅款數額特別巨大。
據了解,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並實施《電子菸管理辦法》,對電子菸生產、銷售等環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電子菸在進出口過程中需接受海關監管,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等,走私電子菸行為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