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販賣合成大麻素電子菸油的毒品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六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罰金,沒收陳某某財產八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2021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將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電子菸油《俗稱『上頭電子菸』》與普通菸油進行勾兌,以1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販賣給被告人趙某某、齊某某等人,趙某某、齊某某等人作為下線,互相販賣或者通過美團跑腿或快遞的形式販賣給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其他人以賺取差價。
陳某某、趙某某、齊某某等被告人販賣毒品共180餘起。
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質和不法來源,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劉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移動支付賬戶轉移毒品資金23600餘元,被告人趙某某通過被告人宗某的移動支付賬戶掩飾、隱瞞毒品資金5700餘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何某某、吳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處、租賃的轎車內等地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電子菸。
被告人孫某容留5名未成年人在酒店客房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電子菸。
另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不具備經營危險化學品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多次從他人處低價購進一氧化二氮,向多人販賣從中牟利。
法院認為,陳某某、趙某某、齊某某等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而多次販賣,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陳某某、趙某某使用他人的移動支付賬戶收取和轉移毒品資金,以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質和不法來源,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提供其個人移動支付賬戶用於收取和轉移毒品資金,以掩飾、隱瞞他人販賣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質和不法來源,其行為構成洗錢罪。
被告人何某某、吳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孫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經營一氧化二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中國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