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男子在某超市,花了1.5萬多元,購入100多條不同品牌的香菸,放在自己車後備箱內。
在半路上,被當地菸草局執法人員查到,因為男子沒有菸草專賣轉運資格證,被處以6250元的罰款。
男子不認可處罰決定,一紙訴狀對簿公堂。
男子李軍《化名》,自稱是外地戶口。
事發當日,他和老婆駕車到某超市買香菸,用於打理好各種關系。
由於他是一名包工頭,日常與很多人打交道,各種層次的人都涉獵到。
不同的人,對香菸的品牌要求也是不同的。
同時,李軍自己也喜歡吸菸。
為了不用多次購買香菸,李軍和和老婆在當天,一次性買了很多的香菸,還是多種品牌的香菸,就為了送給不同層次的人。
李軍開心的看著100餘條的香菸,堆滿了整個後備箱。
這一次大量的采購,足夠他很長一段時間不用買菸了。
裝完香菸後,夫妻倆開車離開了。
令人未預料的是,他剛開出去沒多遠,就被當地菸草局執法人員給攔截了。
這些身穿制服的人,通過手勢示意李軍,將車停在路邊接受檢查。
李軍覺得自己屬於正常買的香菸,並未違反規定;同時,他也遵守交規駕車行駛,並無任何問題。
便很坦然的接受檢查。
於是,李軍按照對方的指示停車。
車子停穩後,穿制服的一名工作人員自稱,他們是菸草局的執法人員,要對他的車輛進行例行檢查。
隨後,執法人員四散開來,開始檢查李軍的車輛,在後備箱裡,發現了他購買的100餘條的香菸。
執法人員讓李軍出示菸草專賣轉運證,因李軍並未辦理此證,故無法出示。
對方還說,沒有此證的人員,運輸香菸不能超過50條,而李軍卻運輸了100餘條,屬於擅自運輸香菸的違法行為,應當處以行政罰款處罰。
罰款數額為,違法運輸菸草價值的20%至50%之間。
聽到對方的話後,作為包工頭的李軍,雖見過很多不同身份的人,卻從來沒有想過買菸也會違法,所以他非常著急,就怕被罰。
隨後,李軍問道,自己何種行為觸犯法律法規?自己買香菸自己抽,也是違法行為嗎?難道自己買了香菸,還不讓拉回家嗎?
對於李軍的問話,執法人員並未做過多的解釋,隻是淡定的告知他,一切都依據法律規定來執行的。
同時,他們還扣押了李軍的香菸,作為李軍違法的事實依據。
事後幾天,李軍接到了菸草局給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大體內容是,他運輸香菸行為觸犯了菸草專賣的法律規定。
按照《菸草專賣法》第52條規定,對其處以6250元的罰款,並將扣押的香菸返還給李軍。
李軍自認為是一名守法公民,並沒有做違法的事,為什麼會被處罰?之後,他向有法律常識的朋友咨詢後,直接一紙訴狀將菸草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撤銷對自己的處罰決定。
理由如下:
第一,自己隻是在當地拉運香菸,並未出區,不屬於違規運輸香菸。
第二,若自己違法,菸草局隻需告知自己就行,自己將菸退回就可以了,何必需要罰款呢?
第三,菸草局程序違法。
未告知自己有權申請聽證,也並未舉行聽證會。
第四,菸草局有釣魚執法的嫌疑。
在庭審現場,菸草局辯稱:
第一,李軍未經準許,也沒有取得菸草專買轉運證,擅自運輸100餘條香菸,違反規定,屬於無證運輸香菸行為,是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地,包括購買地、途徑地、目的地。
查處李軍的地點是違法行為的途徑地,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罰款金額低於大額罰款金額,也未達到舉辦聽證會的標準,不需要舉辦聽證會。
第三,李軍的無證運輸香菸的行為,嚴重擾亂了香菸專賣經營秩序,應當予以嚴懲,以儆效尤。
對於此事,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如何看待?
1、李軍舉報釣魚執法,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李軍應當對自己主張的釣魚執法,提供證據證實。
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2、李軍的行為屬於無證運輸菸草行為。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菸草局對李軍的罰款6450元,並無不當之處。
3、菸草局未舉辦聽證會,符合法律規定。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一萬元以上的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菸草局處以李軍罰款6450元,並未達到1萬元的大額罰款金額,不必應當告知李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所以,菸草局不舉行聽證會,並無不當之處。
4、菸草局執法地,符合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李軍在當地被本地的菸草局查獲,並未跨地區執法,符合法律規定。
對此您怎麼看?
留言參與討論。
關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學法律少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