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寶雞,一男子發現一家店鋪宣傳『全場商品第二件半價』,遂花費1360元,買了兩條蘇菸、兩條好貓菸,不料第二條菸沒有半價,男子感覺上當了,便一紙訴狀將店家告上法庭,要求店家三倍賠償4080元,退還購菸款1360元。
《案例來源:陜西寶雞中院》
這天,男子李兵出來閑逛,走到一家超市門口,看見超市上掛著宣傳橫幅,上面寫著『全場商品第二件半價』,李兵覺得很合適,就走進了超市挑選商品。
李兵看見超市裡有香菸,覺得香菸挺好,自己可以吸,也可以用來送人。
李兵特意挑了兩條蘇菸,兩條好貓菸,商品總價1360元。
就在李兵結賬,準備享受第二件半價的優惠時,店家孟亮卻告訴李兵,香菸不在半價范圍內,李兵質問孟亮:『你外面的條幅上不是明顯寫著全場商品第二件半價嗎?
難道香菸不是你店裡的商品?
』
可是無論李兵怎麼說,孟亮都不同意以第二件半價的價格結賬,李兵無奈之下,隻好結了1360元離開了超市。
回到家的李兵越想越生氣,一紙訴狀將孟亮告上了法庭,認為孟亮欺詐消費者,要求孟亮退還貨款1360元,並進行三倍賠償。
本案的法律問題,孟亮的行為是否是欺詐消費者?
法院會如何判決?
釋案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伍百元的,為伍百元』
如果孟亮存在欺詐行為,李兵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孟亮三倍賠償的。
孟亮作為超市經營者,為了促銷,在其商店門頭醒目位置宣傳『全場商品第二件半價,』且未註明不參與活動的商品,致使李兵選購香菸結賬,沒有享受優惠,孟亮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情形。
孟亮辯解,在李兵結賬時,已經告知了李兵香菸並不參與活動,李兵結賬購買屬於惡意行為,不能算作是消費者,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惡意消費是指消費者為了實現某種個人目的,不按常規消費來獲得自己需要的目標。
也稱異常消費。
李兵在超市為了個人需要,購買了四條香菸,其消費行為符合人之常情,並無明顯異常,因此對於李兵的身份應當認為是消費者,不屬惡意消費。
李兵在購買商品時,孟亮存在欺詐行為,最終法院判處孟亮在退還菸款後,還應當額外賠償2040元。
一審判決後,孟亮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孟亮的上訴。
李兵在向法院起訴的同時,也向當地的市場監管管理局進行了實名舉報,孟亮在賠償李兵三倍菸款的同時,還要面臨行政處罰,停業整頓、罰款的可能。
本案很具有代表性,李兵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給這些作虛假宣傳的店家上了一課,在此提醒廣大店家朋友,一定要合法經營,誠實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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