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平遠縣的張女士向平遠縣菸草專賣局詢問:『近期我的丈夫過世,請問其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我能否繼承其許可證繼續開店?
』
該局工作人員答復:《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註銷菸草專賣許可證。
據悉,《梅州市菸草制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原持證人家庭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自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不受區域單元零售點數量上限、增長比例和兩個零售點之間距離的限制《隻能放寬一次》。
上述工作人員介紹,根據相關規定,發證機關會依法註銷其許可證,如果張女士想繼續經營卷菸,需要重新申領許可證,在三個月內申請,可以不受區域單元零售點數量上限、增長比例和兩個零售點之間距離的限制。
【全媒體記者】陳澤銘
【通訊員】林凡凱 葉斌
【作者】 陳澤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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