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家菸酒店都是我開的,我沒有串貨 』山西忻州,一男子因將總店的1395條香菸,放在分店的倉庫,被菸草局查處並處罰款25000元。
事後男子以兩間店都是自己的,且沒有證據證明其『串貨』為由,遂將菸草局告上法庭,主張撤銷處罰決定。
那麼男子的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案件來源:山西忻州忻府區法院》
張先生聽從老鄉建議與妻子開了一家菸酒店,由於當時創業資金有限,因此當時租用的店鋪面積有點小,但好在張先生與妻子經營有方,店裡的生意還算不錯。
張先生無意中聽老鄉說,不遠處有個店鋪要轉讓後,一直想開分店的張先生便決定與妻子一起,先去考察一下。
在確定該店鋪適合開菸酒店後,張先生毫不猶豫地租了下來。
注意,依照《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已經擁有菸草專賣品經營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只要符合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辦理條件,仍可以再次依法向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新辦證申請。
也就是說,即便張先生已經有了一張許可證,只要其符合申辦條件的話,還是可以再申請一張的。
張先生把店鋪重新裝修,並辦理好所有手續後,便挑選了個吉日,開張營業。
可不曾想,剛開業沒幾天,菸草局工作人員在例行檢查時,在其分店的倉庫內,查出1395條不屬於分店合法銷量范圍內的香菸。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菸草專賣法管理辦法》規定,在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必須到當地菸草企業進貨,並且所進的貨,必須在指定門店銷售,即便系兩個店的許可證都是同一個人持有,也不例外。
隨後菸草局對1395條涉案香菸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均系真品,零售價值為250022元。
雖然鑒定為真菸,但菸草局仍以張先生分店銷售的香菸,未在當地企業進貨為由,對其處以10%的罰款,即罰款25000.2元。
《菸草專賣法》第56條規定,未在當地菸草企業進貨的個人或企業,處以涉案香菸價值5%-10%的罰款。
對此,張先生不服,以涉案香菸系其總店進貨的,且系真品為由,拒不簽收處罰單,並將菸草局告上法庭,主張法院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
在法庭上,張先生先是以該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發表自己的觀點。
即菸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應當要以進貨價的價值來計算的,而非以零售價計算。
本案屬於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在於被告一方,即被告需舉證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否則會敗訴。
菸草局一方舉證稱,依照《兩高關於辦理非法銷售菸草專賣品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在辦理該類型案件時,對涉案香菸價值的認定,應當以案發地菸草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為準。
也就是說,菸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隨後張先生又以沒有事實根據為由,表達自己的觀點。
張先生認為,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將總店進貨的香菸,存放分店倉庫是用於非法銷售的情況下,即代表其行為並沒有擾亂市場秩序,也沒有造成危害,因此該處罰決定是沒有事實根據的。
《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作出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終,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張先生的觀點,遂判定撤銷菸草局的處罰決定。
那麼大家認為,張先生的行為,屬於『串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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