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熟,男子駕車被警方攔住,在車上發現445條蘇菸,當地的菸草局趕赴現場,查明男子沒有準運證,屬於私自運輸菸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決定沒收全部蘇菸,男子:自己開店用的。
案發前夕,李某和朋友一同出差,從南通到常熟辦事,結束之後返回,期間在高速路口被警方攔截,發現車上有445條香菸,要求兩人解釋。
不止如此,警方還按照規定通知了菸草局,對李某兩人進行審問,李某解釋,自己是經營菸酒店的,這些香菸是妻子放上去的,自己並不知情。
然而,菸草局的工作人員經過檢查發現,香菸都是真品,輕點下為445條,已經超過了相關法律的限制,屬於違規運輸,是要沒收的。
李某一聽要處罰,連連道歉,這批香菸是店內銷售的,總價值為價值213600元,說沒收就沒收,他一時之間無法接受。
可是李某對於香菸的來歷一直支支吾吾的,連它為什麼會出現都說不清楚,自然是沒有辦法拿回香菸,隨後李某不服氣,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解釋,自己並未違法運輸,隻是在店內發生過盜竊案件,辦案人員告知他不要將高價的香菸放在店內,他是將車子當成倉庫,以便保證香菸的安全。
為了證明這一點,李某堅稱他有出警記錄,認為菸草局的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清晰,請求讓法院撤銷。
面對李某的指控,菸草局顯然準備很充足,表明李某處罰前後的說法有問題,剛開始還不知道香菸是哪裡來的,謊稱是妻子放置,自己不知情,可是後來又解釋是因為店內失竊,自己無奈選擇放在車子裡。
李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載20多萬的貨物來往兩個城市?
另外,在詢問李某兩人到常熟辦事的內容時,兩人的說法不一致,李某稱要買大閘蟹,而另外一個要找朋友,菸草局認為這不符合邏輯,根據相關的法律,對違規運輸的香菸進行沒收。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的話語無實質的證據,作為香菸的銷售人員,應當明白運輸需要申請準運證,因此駁回了李某的訴求。
那麼如何從法律的角度理解此事?
1.李某運輸香菸445條跨越兩個市來回,是需要準運證的。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菸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根據相關的法律,托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必須持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
在本案中,李某是菸酒店的經營者,擁有合法銷售菸草的證件,可是他載著445條香菸跨市,已經違反了上訴規定,菸草局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2.李某的解釋缺乏證據,不當後果由自己承擔。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李某的供詞是,因擔心店內的香菸被盜竊,才選擇放在車子裡儲備,並無私下運輸的想法,可是並沒有直接的證據相互論證,無法構成證據鏈,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李某是專業經營香菸的,對於香菸的運輸制度是有過了解的,即便是為了防盜,也不能在觸犯法律的前提下進行,所以李某敗訴了。
3.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再次上訴,二審駁回上訴。
《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換句話說,李某之所以會被駁回,是因為他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如果能夠證明他是不知情或不知道此項規定,沒有故意違法的情節,是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綜上所述,菸草局的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而李某的說法隻是一個借口,無法得到法律的幫助,隻能自行擔責。
這也是一次警示的案例,對於香菸從業人員來說,一定要注意香菸運輸的問題,不能重蹈復撤,最後損失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