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男子購買78條價值1.4萬的香菸,想要趁著搬新家的時候邀請親友來聚會,可是正好碰到菸草局的人員前來調查,經過調查,工作人員認定男子存在非法經營香菸的情況,直接沒收香菸,還要罰男子1400元,男子不服選擇上訴。
李先生是一名從事香菸銷售的店主,經他手上賣出的香菸口碑好,積累了不少的客戶,這讓他的積蓄越來越多。
李先生做生意隻有一個方式,了解行情拿貨,只要有人推薦賣得不錯的,他都會適量進貨,並且保證質量,這讓不少老客戶放心。
李先生憑借著這個方式賺了不少錢,還換了新房子,高興之餘,他打算請親朋好友到場慶祝,並且為此準備了不少好酒。
有了好酒之後,他想到了自己的生意,趁著行情不錯的時候,向朋友購買了78條價值1萬4的香菸,準備在宴席上派發給朋友抽。
然而,李先生作為經營菸酒店的老板,碰到了一件讓他鬱悶的事情,菸草局的工作人員對他店鋪進行例行檢查,搜到了這一批香菸。
起初,李先生認為只要解釋清楚就行,可是工作人員認為,香菸上的編號不屬於當地,而且品類眾多,屬於違規經營出售的情況,決定將香菸沒收。
不僅如此,菸草局還對李先生進行罰款,按照市場價進行罰款,金額是1400元,李先生不理解,自己明明是為了擺酒席購買的香菸,到頭來要沒收罰款。
李先生認為菸草局的行政處罰不規范,於是就此事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可是事件的進展出乎李先生的意料之外。
在法庭上,菸草局的工作人員就案發當天的情景進行還原,監控指出李先生在調查期間仍然在售賣香菸,可是在當天卻拒絕出售香菸,存在明知故犯的問題。
另外,這一批香菸的編號不一致,李先生無法說明來源,證明對李先生的處罰是合情合理的,不能撤銷處罰。
1.那麼針對李先生的行為,是根據哪項法律進行處罰的?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在本案中,菸草局沒收李先生的香菸,是根據上面的編號不對應進行處罰的,由於當地生產的香菸有編號,而沒收的香菸之中並不符合,由此可看出李先生是售賣不知名的外地香菸,是違反相關規定的。
而李先生作為從業人員,在領取許可證時有經過培訓,屬於知法犯法的情節,菸草局可以對他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他的香菸價值1.4萬計算,處罰10%的金額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2.有人指出,李先生購買香菸是為了宴席使用,可是李先生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自行承擔有舉證不足的不當後果。
不同於民事訴訟的”民告民”,也不同於刑事訴訟的”官告民”,行政訴訟是屬於”民告官”。
即民眾認為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或者不作為對自己造成了損害,通過起訴行政機關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結合本案的細節,菸草局提供了這一批香菸的編號問題,還有李先生的店內監控,均表明李先生對香菸存在違規情況是知情的,之後也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表明香菸的合法性,因此對其進行處罰。
除此之外,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表明事實,那麼就需要承擔證據不足的敗訴問題,李先生在案發之後,無法提供收購香菸的來源和憑證,菸草局對其進行沒收和罰款是合法的。
3.李先生不服行政處罰,是可以提起上訴,但是法院支持證據,李先生的訴求被駁回。
行政訴訟制度設計上,行政訴訟的被告,也就是”官”一方,是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在:主體資格,結論,法律依據,案件事實,程序過程5個維度上是否有過錯。
如果李先生想要證明行政處罰不合理,那麼就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表明香菸是拿來做宴席的,可是在調查過程中,菸草局發現香菸中的種類多達十幾種,不符合一般宴席所需的情況。
根據高度蓋然性的原則,菸草局提供的證據比李先生的說法更有可信度,法院審理後支持菸草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合理合法,駁回了王先生的起訴。
這件事也告誡我們,很多事情都是需要法律作為依據的,口說無憑,也無法成為證據進行認定,希望大家能夠懂得知法守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