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客走私的雪茄是貨物還是物品,關鍵在『自用』與『合理數量』。

王某以攜帶方式走私的價值10萬元的200支雪茄被海關查獲。

此時,雪茄若被定性為貨物,則王某可能面臨著兩年的有期徒刑;若被定性為物品,則王某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具體原因參見『水客』走私的雪茄是貨物還是物品,影響罪與非罪》。

由此可見,走私財物被定性為貨物與物品的不同會極大地影響當事人承擔的責任。

那麼,如何通過準確界定走私的財物屬於物品或是貨物,從而實現避免承擔刑事責任的效果?

《海關法》等法律規定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除此之外均是貨物。

因此,區分物品與貨物要圍繞『自用』和『合理數量』兩個要件。

基於貿易目的而進出口的是貨物,物品則以自用為前提

貨物與物品的本質區別在於其是否具有貿易屬性。

因此,為了從事出售、出租等貿易活動而進出口的財物,不管數量多少均屬於貨物;物品則必須以自用為前提。

例如旅客小李為出售而攜帶一雙價值800元的鞋子入境,雖然就數量而言並不多,但由於小李攜帶其入境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貿易,因此該鞋會被海關認定為貨物。

隨身攜帶的自用財物在『合理數量』范圍內才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1.攜帶進出境的自用財物為菸、酒

財物品種

限量

法律依據

菸草制品入境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菸200支,或雪茄50支,或菸絲250克

《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第三條、附件1

《2》其他旅客,免稅香菸400支,或雪茄100支,或菸絲500克

《3》對當天往返或短期內多次來往於港澳地區的旅客,香菸40支《二包,限一天一次》或雪茄5支,或菸絲40克

《關於調整海關對旅客攜帶進境免稅菸酒限量的通知》

酒精飲料入境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第三條、附件1

《2》其他旅客,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3》對當天往返或短期內多次來往於港澳地區的旅客,不準免稅帶進酒

《關於調整海關對旅客攜帶進境免稅菸酒限量的通知》

1.上述物品超出限額,但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僅對超出部分征稅;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2."短期內多次"往返指15天內超過1次

攜帶自用菸、酒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菸、酒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例如,前往古巴旅遊的旅客小鄭為自用而攜帶99支雪茄入境,因雪茄的數量未超過限量《每人每次100支以內》,因此該批雪茄都屬於物品。

如果小鄭在第二年再次去古巴旅遊時攜帶了103支雪茄入境,雖然此雪茄的數量已超出限量,但若該批雪茄經過海關審核認為確屬小鄭自用,則全部103支雪茄都屬於物品;

如果海關審核認為該批雪茄不屬於小鄭自用,則全部103支雪茄都屬於貨物。

2.攜帶入境的自用財物為印刷品或音像制品

財物品種

限量

法律依據

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

每人每次不超過50冊《份》

《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第九條

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

每人每次不超過100盤

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進境

每人每次不超過10套

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

每人每次不超過10套

短期內多次出入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攜帶入境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隻有經海關審核後認定是旅途必需的,才是物品

攜帶自用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例如,音樂發燒友小趙為自用,從境外攜帶了120盤CD入境。

此時由於小趙攜帶入境的CD數量已經超過海關規定的限量《每人每次不超過100盤》,因此無論是否屬於自用,全部120盤CD都會被海關認定為貨物。

3.攜帶進出境的自用財物為一般品種

旅客類型

限量

法律依據

非居民旅客

財物價值在

2000元以內

《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

居民旅客

財物價值在

5000元以內

短期內多次出入境的旅客、邊境居民

海關審核為旅途必需

《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1.價值超出對應限量,但經海關審核認定該批財物確屬自用的,仍是物品

2. 『居民』指出境後仍回到境內其通常定居地者;『非居民』指入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攜帶一般財物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價值』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價值范圍內的財物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例如,居民旅客小王為自用攜帶一臺價值2000元的安卓手機入境,由於手機價值在限量以內《居民旅客5000元以內》,因此屬於物品;如果小王攜帶的是一臺價值8000元的蘋果手機,雖然此時該手機的價值超出了限量,但在海關審核認為該手機確實屬於小王自用後,仍然屬於物品。

如果小王在上次入境後15日內又再次從境外攜帶一臺手機入境,此時由於小王出入境的頻率過高,已經屬於『短期內多次出入境人員』,因此無論該手機是否屬於自用、價值大小,都需要海關審核認定其確實屬於小王『旅途必需』的財物後,才屬於物品。

郵寄的自用財物在『合理數量』范圍內才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1.郵寄進出境的自用財物是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特殊品種

財物品種

限量

法律依據

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

每人每次不超過50冊《份》

《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第九條

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

每人每次不超過100盤

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進境

每人每次不超過10套

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

每人每次不超過10套

郵寄自用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2.郵寄進出境的自用財物是一般品種

寄自、寄往地區

限量

法律依據

港、澳、臺地區

價值800元以內

《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

其他國家或港、澳、臺

以外地區

價值1000元以內

價值超出對應限量,但完全符合『該財物不可分割、郵包內僅此一件財物、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三個條件的,仍是物品

郵寄一般財物進出境,可對照上表海關規定的『合理價值』來區分貨物與物品,在合理價值范圍內的財物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例如,小錢從俄羅斯郵寄一件價值1000元的羽絨服給國內的家人,該羽絨服價值未超出限量《1000元以內》,屬於物品;

如果小錢郵寄回家的是一件價值3000元的羽絨服,雖然此時羽絨服的價值超出了限量,但由於單件羽絨服不可分割、郵包內也確實僅含有該羽絨服一件財物,因此該羽絨服在海關審核認為確實屬於自用後,仍然屬於物品。

綜上,在走私雪茄等日用品入境案件中,準確區分物品與貨物的要旨可以歸納為:

第一,基於貿易目的而進出口的都是貨物,物品則以自用為前提;

第二,自用的財物要考慮入境方式、財物品種兩方面的情況,在海關規定的限量限值范圍內是物品,否則是貨物。

具體區分流程,可參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