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黃偉在烤肉店吃羊肉,期間突然想喝白酒,在老板建議下到隔壁飯店買酒,黃偉直奔儲藏室偷拿一瓶,喝完後不久身亡。
家人起訴兩店索賠56萬,飯店卻稱:他不偷拿菸油就不會死!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人物均為化名》
黃偉和寧皓是朋友,經常去他開的烤肉攤消費,事發當晚,黃偉在店裡吃烤羊肉,突然產生喝酒的沖動,於是他找寧皓要瓶白酒,不過寧皓隻擺地攤賣燒烤,店裡無法提供白酒。
吃肉不喝酒,讓黃偉覺得很鬱悶,寧皓表示雖然自己不賣酒,但他和隔壁飯店老板朱強有合作,可以從他家便宜拿酒,黃偉聽說有酒十分興奮,馬上起身直奔飯店。
不過到店以後,黃偉並沒有去前臺買酒,反而偷偷進入儲藏室,裡面琳瑯滿目堆滿白酒,黃偉偷拿一瓶後藏好帶走,返回燒烤攤一人獨酌。
喝酒期間,黃偉邀請寧皓一起喝,由於生意繁忙,寧皓隻象征性地喝了一口,便繼續開始投入工作,萬萬沒想到,黃偉回家次日就身體不適,送醫搶救後不治身亡。
經鑒定,黃偉的死因是攝入過量丙二醇,這種東西並不常見,如此離奇的死亡方式,讓家人懷疑,黃偉可能遭到他人投毒,於是選擇報警。
警方調查後,發現黃偉近期都在家吃飯,隻有發病前一晚,在寧皓的燒烤攤喝酒吃肉,寧皓成為警方重點關注對象,但經詢問卻未發現異常。
警方抽絲剝繭,決定從當晚的食物入手,烤肉是固體,丙二醇混入其中會揮發,因此很快被排除,那麼問題很可能就出在白酒上!
燒烤攤本就不賣酒,警方很快找到黃偉當晚留下的白酒瓶,經化驗,裡面的成分正是丙二醇,根據寧皓供述,酒是黃偉從飯店購買,警方找到朱強了解情況。
可朱強根本不記得黃偉這號人,通過查看監控和消費記錄,黃偉確實沒有買酒,而是偷偷潛入儲藏室,之後返回燒烤攤喝酒,酒是怎麼得來的顯而易見。
原來,黃偉所喝的酒,是一種特殊菸油,裡面的主要成分就是丙二醇,那麼朱強作為商家,為何會把菸油混入白酒?難道不知道這種行為,可能會造成人損害嗎?
進一步調查發現,這支菸油並不屬於朱強,而是他的朋友沈孟的,沈孟把菸油放在儲藏室,不知出於什麼原因,也不知是什麼時候,菸油和白酒混在一起。
兩者無論包裝還是顏色都十分相似,普通人很難識別,黃偉家人得知原因後,認為燒烤攤主寧皓、飯店老板朱強、菸油主人沈孟都有責任,因此向他們要求賠償。
但三人互相推脫,並稱黃偉是偷酒致死,故拒絕給予任何賠償,雙方協商不下,家人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要求3人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56萬元。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會支持黃偉家人訴求嗎?
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要想索賠,需符合侵權責任4要件:《1》存在侵權行為;《2》造成危害後果;《3》具有因果關系;《4》主觀存在過錯。
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在案證據顯示,黃偉因丙二醇中毒而死,侵權責任中的前3個要件已經具備,案件爭議關鍵在於寧皓等三人是否具有過錯。
家人認為,寧皓、朱強、沈孟都有過錯:
《1》首先,黃偉是在寧皓的烤肉攤上出事,並且經他建議才會買酒,寧皓沒有履行食品安全義務,具有嚴重過失,需要承擔責任;
《2》菸油是從朱強飯店所拿,作為老板他將白酒和菸油混在一起,沒有盡到審慎義務,也要給予己方賠償;
《3》沈孟作為菸油所有者,明知瓶子上沒有標識,卻沒有進行有效管理,也有一定過錯。
寧皓等三人,對此卻有不同觀點:
《1》烤肉攤主寧皓表示,自己隻賣燒烤不賣酒,黃偉之死並非食用他家食物導致,因此未違反食品安全保障義務;此外,他隻告訴黃偉可以買酒,黃偉卻私自偷酒並誤食菸油,黃偉本人應負主要責任。
《2》飯店老板朱強表示,黃偉根本不是他的客人,自己沒有安全保障義務,而且黃偉私自偷酒,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3》菸油主人沈孟表示,黃偉作為成年人,應當辨別出菸油和白酒的區別,即使瓶子上沒有標識,但正常人都知道,不能隨便飲用不明液體,黃偉卻執意為之,本人存在較大過錯。
沈孟還提出,黃偉之死是多種原因導致,不排除黃偉在身體出現異常後,自己沒有及時就醫,因耽誤救治導致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偉是自己喝菸油致死,寧皓並未提供不合格食品,因此無需負責;沈孟雖是菸油主人,但他將菸油放入朋友倉庫,此後對菸油已失去實際控制,因此也無需負責。
而朱強作為飯店老板,替他人免費保管菸油,卻沒有合理區分,造成菸油和白酒混淆,沒有盡到審慎義務,對引發此事具有一定過錯。
不過,本案主要責任還在黃偉,他先是偷拿菸油,又不加辨別痛飲,入口後又沒發現,一系列操作下來,導致一命嗚呼,自己要負主要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朱強應負30%責任,黃偉本人應負70%責任,判決朱強向黃偉家人賠付16.8萬元賠償金。
對此,你怎麼看?你覺得飯店老板冤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