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菸草專賣局發佈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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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廊坊市菸草制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的通知

廊坊市菸草專賣局發佈最新通知!。

各縣《市、區》局:

為加強菸草制品零售點佈局管理,合理配置菸草市場資源,規范菸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保護菸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廊坊市菸草制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廊坊市菸草專賣局

2023年6月15日

廊坊市菸草制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制品零售點佈局管理,合理配置菸草市場資源,規范菸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保護菸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廊坊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廊坊市行政區域內菸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

各縣《市、區》局結合實際,將本轄區劃分成若幹最小市場單元格,並設置單元格內卷菸零售點數量,縣級局定期進行動態調整公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菸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佈局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佈局原則。

根據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確定零售點佈局條件。

第二章 合理佈局標準

第五條 各縣《市、區》局根據轄區人口、商圈類型、持證情況等因素綜合測算最小市場單元格內持證戶總量,零售點達到規定數量的,不予設置新的零售點,並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根據廊坊實際,對市場單元按照以下規定設置零售點:

《一》廊坊市轄區內城區、鄉鎮街道、農村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少於80米;

《二》自然村原則上每個村設置1個零售點,戶籍人口超過500人的村,在500人的基數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自然村在國道、省道、區道和鎮村公路兩側的,設置規則同上;

《三》廊坊市轄區內統一規劃建設的綜合性市場和集貿市場服務區設置零售點的,市區、縣城、鄉鎮規模在50個攤位以下的,零售點不超過1個,在50個攤位基礎上每增加50個攤位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不超5個。

市場門面,無論是朝向市場內經營、朝向市場外經營以及同時朝內朝外經營的,只要屬於市場攤位的,零售點設置規則同上。

攤位數量以當地市場服務中心或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

《四》封閉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區和單位住宅生活小區對內經營的零售點,按小區規模進行設置,1000戶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小區規模超過1000戶的,在1000戶的基礎上每增加1000戶增設1個零售點,以此類推,且兩點間距離不得少於80米;小區門面,無論是朝向小區內經營、朝向小區外經營以及貫通小區和街道同時朝內朝外經營的,零售點設置規則同上;

《五》實際營業面積在3000平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餐飲酒樓、度假村、文化旅遊區、娛樂場所、紀念館、體育場館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且不受間距限制,也不作為其他申辦點間距的參照物;

《六》商業樓宇《寫字樓》一層及地下一層已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菸酒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二層及以上不予設置零售點;

《七》企業孵化園、產業園區、大數據中心、物流園、工廠、軍隊《軍區》大院、大專、大學院校等相對封閉的單位內部需要經營菸草制品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八》高速公路服務區或火車站、汽車站內的候車大廳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

《九》監獄、看守所、戒毒所等人員集中生活居住區需要對內經營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十》主營業務為修鞋擦鞋、修鎖開鎖、婚介喪葬、美甲美睫、鮮花糕點、攝影騎行、瑜伽健身、廣告圖文、采耳修腳、紋身紋繡、眼鏡修配、花圈壽衣、古玩文物、裝飾裝裱、畫室畫廊、圖書圖畫、花鳥蟲草、絲綢佈匹、體育用品、傳真打印、美容美發、按摩推拿、化妝洗滌、藥妝醫械、足療保健、五金建材、裝修裝飾、家電家具、床上用品、電子音像、服飾鞋帽、金銀珠寶、汽車銷售、汽車服務、修理修配、寄遞配送、中介勞服、寄賣典當、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通信器材、農具農資、農畜養殖、照相館、寵物店、漁具店、旅行社、手機店以及其它專業性較強,與菸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其他業態類型,該類型持證總量不超過發證機關轄區總持證戶數的1.5%。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售貨車、流動攤點、簡易板房、臨時建築物、違法建築、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築等;

《二》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菸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的,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菸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四》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菸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生產、經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以及地下商鋪等其他重點防火區域》

《五》經營場所位於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中小學校學生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幼兒園50米范圍內的;

《六》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七》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八》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一》同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仍在有效期內的;

《十二》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菸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菸草專賣品的;

《十四》經營場所位於黨政機關內部的;

《十五》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十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設置菸草制品零售點的場所。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屬於本規定第七條情形的,零售點設置時給予適當放寬:

《一》肢體殘疾二級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軍烈屬《持烈士證的父母、配偶、子女,憑烈士證和相關證明材料》、退役軍人《依法退出現役的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自主就業、自主擇業的退役軍人》等,需要經營菸草制品的,持有效證明在首次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零售點間距限制放寬到原設置距離的80%。

本人不再經營的,零售點不再適用此項規定。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因素,導致無法在原核定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零售點間距限制放寬到原設置距離的80%。

開發建設商品房住宅導致的集體拆遷屬於『城市建設』范疇。

《三》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因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原持證人內部家庭成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應重新申領辦證的,零售點間距限制放寬到原設置距離的80%。

《四》本規定實施前設立並因客觀情形變化產生距離中小學校進出通道200米、幼兒園50米范圍內的持證零售戶,在本轄區內主動申請變更經營地點的,持證人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零售點間距限制放寬到原設置距離的80%。

《五》其他有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

第九條 在本規定發佈之日前已經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申請延續時,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調整的影響。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間距是指從申請人經營場所靠近已持證零售戶一側的出入口邊線之間的距離。

零售點間距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最短路徑進行測量。

第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中小學,是指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獲得許可證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三條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是指農藥、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藥、鞭炮等物品。

第十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是指學生進出的校門(包括主校門、側門、偏門等,不含專用消防通道),以從經營場所靠近校園、幼兒園一側的出入口邊線到校園、幼兒園靠近經營場所一側的進出通道口邊線之間的距離。

以合法可通行道路為測量基準,不考慮翻越護欄、橫穿街道等違反交通法規的通行距離。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不超過』、『不少於』、『范圍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

書報亭、愛心亭、簡易房等在相對固定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證明的,可視為具備固定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不能將生活區與經營區、倉儲區完全隔離的,如:前後、左右、上下與門相通的隔間、閣樓、倉庫、房間等,均視其為經營場所。

營業執照註冊地址較為模糊的,可以對其註冊地址進行細化,經營人取得許可後隻得在細化後的經營場所內依法開展經營。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廊坊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菸草專賣局2021年7月13日印發的《菸草制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廊菸專[2021]6號》同時廢止。

來源:廊坊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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