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快錢』多次販賣『上頭電子菸』,九人因犯販賣毒品罪獲刑。

大皖新聞訊6月21日下午,安徽高院公佈了全省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及安徽法院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大皖新聞記者從現場獲悉,2022年全省法院審結一審毒品犯罪案件483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874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毒品罪犯255人,涉毒案件重刑率遠高於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為賺『快錢』多次販賣『上頭電子菸』,九人因犯販賣毒品罪獲刑。

公佈會現場。

在會議上,安徽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兵介紹,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戒指導思想。

突出打擊重點。

依法嚴懲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加大對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毒品犯罪懲戒力度。

對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懲戒。

如尹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999.14克,且系累犯、毒品再犯,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安徽法院貫徹寬嚴相濟。

全省法院在堅持整體從嚴懲戒毒品犯罪的同時,註重寬以濟嚴,對於其中罪行較輕,或者具有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予以從寬處罰,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

2022年全省法院對153名毒品罪犯判處非監禁刑,涉毒罪犯非監禁刑適用率遠低於全部刑事案件非監禁刑適用率。

此外,強化打財斷血。

2022年全省法院對毒品罪犯並處罰金760人,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5人,占同期涉毒罪犯的94.39%。

同步懲治上下遊犯罪,依法打擊涉毒洗錢犯罪,堅決斬斷毒品犯罪分子的經濟鏈條。

結合『江淮風暴』執行攻堅優化營商環境之夏季行動,加大執行力度,堅決摧毀毒品犯罪分子的經濟基礎。

註重將減刑、假釋與財產刑判項的執行情況掛鉤,堅決打掉犯罪分子通過毒品犯罪發家致富的幻想。

案例一:一次性購入約1000克冰毒,男子終審獲無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尹某某與A市上家鄒某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並通過ATM現金存款方式向鄒某銀行卡存款67900元。

同年5月5日晚,尹某某到B市找姚某《另案處理》告訴其準備去湖北拿貨,姚某提出欲購買50克,並聯系蔣某某開車送尹某某去湖北。

5月6日,尹某某從鄒某處拿到甲基苯丙胺,返回途中分出50克左右放在駕駛座椅下面,後在B市某服務區下車,讓蔣某某自行開車返回找姚某。

當天偵查人員將尹某某抓獲,從其身上查獲950.12克甲基苯丙胺、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在姚某住處查獲41.29克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4日,尹某某另賣給他人8克甲基苯丙胺,獲毒資12000元。

尹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2年1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眾鬥毆罪於2015年8月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2018年12月21日減刑釋放。

其餘案情略。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尹某某等人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運輸,其中尹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999.4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0.6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根據尹某某的販賣數量及考慮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對尹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三名被告人亦分別被判處刑罰。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戒指導思想,同時也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走私毒品、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依法嚴懲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尹某某一次性購入甲基苯丙胺約1000克,且曾經因犯販賣毒品罪、聚眾鬥毆罪先後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二、為賺『快錢』多次販賣『上頭電子菸』,九人均被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戴某某、陳某在販賣過程中進展了王某某、李某等人作為下線對外販賣。

戴某某先後多次自己或通過下線出售電子菸計470餘根,電子菸油計10瓶。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戴某某等人為獵取非法利益,明知合成大麻素對人身體有危害,被國家整類列管後,仍以電子菸或菸油形式對外出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根據戴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罪認罰及積極退贓等情節,對戴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其餘八名被告人亦分別被判處刑罰。

典型意義: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吸食後會出現頭暈、嘔吐、精神恍惚,甚至休克、窒息、猝死等情況,社會危害極大。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進行整類列管。

本案多名被告人為賺『快錢』心懷僥幸,多次向他人出售合成大麻素電子菸,致使此類『上頭電子菸』最終流入娛樂場所等地。

因其外表與一般電子菸相似,不易被發覺和查處,嚴峻破壞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體健康。

人民法院根據販賣毒品的數量、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