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全民禁毒宣傳月』
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
禁毒,從未遙遠
健康人生、綠色無毒
為進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眾識毒、防毒、拒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彰顯全省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鮮明立場,省法院在2023年『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發佈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如皋法院審理的一起采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方式實施的販賣毒品犯罪案件入選其中。
目 錄
1.李論雄、張彥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依法嚴厲打擊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
2.黃林傑等35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
——建立並通過境外網絡社交群組發佈廣告,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情節嚴重
3.祝明紅、李秋祥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醫務人員向販毒人員出售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發送司法建議推動完善藥品管理
4.被告人穆子洲販賣、運輸毒品案
——依法懲處利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方式販賣毒品犯罪
5.王小亭運輸毒品案
——連續懷孕企圖逃避懲罰,未實際哺乳嬰兒,依法收監執行
被告人穆子洲販賣、運輸毒品案
——依法懲處利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
方式販賣毒品犯罪
【簡要案情】
2021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穆子洲通過境外聊天軟件推銷『上頭電子菸油』,通過網絡社交軟件談好價格,使用購買的他人支付寶賬戶進行收款,編造寄件人身份和電話號碼,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多次向曹某、林某某等7人販賣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上頭電子菸油』,銷售得款合計人民幣5480元。
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後,從購毒人員曹某、林某某等人處扣押部分上述『上頭電子菸油』,經鑒定,均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
【裁判結果】
本案由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穆子洲明知是含有大麻成分的電子菸油而多次販賣、運輸,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情節嚴重。
被告人穆子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穆子洲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決。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
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大麻類毒品包括大麻植物幹品、大麻樹脂、大麻油等,是常見的毒品類型,其最主要的活性成分為四氫大麻酚《國家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具有成癮性,長期濫用可導致呼吸系統、免疫系統問題或精神疾病。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手段進行毒品交易的現象日益突出,犯罪手段愈趨隱蔽化、多樣化,監管、打擊難度不斷加大。
本案中,被告人穆子洲利用國外的社交軟件銷售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電子菸油,並使用支付寶賬戶收款,通過物流方式向買家寄送,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根據穆子洲的犯罪事實、情節,依法對其判處刑罰,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販賣毒品犯罪。
來源:江蘇高院
審核:顧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