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已經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延安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吸菸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禁止吸菸工作的領導,將禁止吸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禁止吸菸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體系建設。
第四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禁止吸菸工作,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對在禁止吸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定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政策、措施,開展禁止吸菸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體育、交通、公安、市場監督、城管執法、文旅、菸草專賣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
第七條 本市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控菸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八條 本市下列場所為禁止吸菸場所《以下簡稱禁菸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菸場所。
第九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將禁止吸菸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
倡導機關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各類學校開展無菸單位建設,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無菸家庭建設。
第十條 禁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菸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菸警語、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菸場所提供菸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在禁菸場所內的吸菸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
禁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菸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菸行為,加強對禁菸場所的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菸場所中吸菸;在非禁菸場所吸菸的,要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第十二條 個人在禁菸場所內發現吸菸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三》向城市管理執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 禁菸場所所在單位對吸菸管理不力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在禁菸場所吸菸的,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2028年5月25日廢止。
《來源:延安市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