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共場所劃定禁止吸菸區域
進行分類管理
暢通投訴舉報的渠道
對吸菸者在禁菸區吸菸等
違反規定的行為增設行政處罰……
珠海擬出臺新條例!
近日,珠海市衛生健康局就《珠海經濟特區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征求意見稿》所稱吸菸,是指使用電子菸、持有點燃或者加熱不燃燒的菸草制品;所稱菸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菸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電子菸;所稱電子菸,包括菸彈、菸具以及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所稱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封閉總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內的所有空間。
《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三十四條
包括總則、控制吸菸場所、
控制吸菸措施、宣傳教育、
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起來了解!
關於適用范圍
據了解,本次立法主要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作出規定。
《征求意見稿》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或者工作使用的場所,包含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關於行政管理模式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政府主導方面:
一是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控制吸菸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菸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菸工作體系建設。
二是規定我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菸工作,解決控菸工作各部門之間溝通銜接、政府對控菸工作的日常監督指導問題;同時,規定了愛衛會各成員單位的控菸監督管理、宣傳培訓職責。
三是借鑒深圳、上海、杭州等地多部門監管執法的方式,明確由多個部門分工進行控菸監督執法,各司其職做好相關領域的控菸執法工作,通過整合各相關部門的執法力量,解決單一部門執法力量不足,無法有效實施的問題。
此外,對於無法分工的領域,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兜底進行控菸監督執法。
關於禁止吸菸區域的劃定
及吸菸室設置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室外公共場所部分區域禁菸,可以設置吸菸區或吸菸點。
下列室外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培訓、活動服務的機構、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主要為孕婦、兒童、老人提供服務的民政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活動中心、遊樂場所等公眾場所的室外區域;
《四》醫療衛生機構、文博單位、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非吸菸點的其他室外區域;
《五》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公共交通運輸站樓的行人出入口處五米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七》本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場所行人出入口外側的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和室外購票區域;
《八》海濱沙灘、海濱浴場、情侶路沿線綠道及人行道;
《九》市、區人民政府在舉辦大型活動時,根據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菸場所;
《十》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設置吸菸區、吸菸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靠近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設置明顯吸菸區標志、引導標識及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四》配置菸灰缸等盛放菸灰、菸蒂的器具。
關於公共參與及責任
《征求意見稿》一是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所在區域及管理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管理責任;
二是規定了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管理責任;
三是規定了個人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行為規范;
四是規定了菸草制品、電子菸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吸菸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標志、不得在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可通行出入口五十米內設置銷售網點。
關於宣傳教育
為了使公眾對吸菸有害健康、控制吸菸的相關有更加準確的認識,《征求意見稿》對禁菸宣傳、健康教育、公益廣告作出了一系列保障規定:
一是規定了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宣傳教育職責;
二是規定了教育部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層政府及群眾自治組織的教育職責;
三是規定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可以設計中英文禁止吸菸標識及模板,指導各單位正確張貼懸掛,便於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落實張貼、懸掛禁菸標識的要求;
四是規定媒體及部分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應當進行控菸公益宣傳;
五是規定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前後一周時間,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執法和宣傳活動。
關於監督管理
為了充分發揮社會力量進行控菸監督管理,《征求意見稿》一是對全民監督的路徑和方式作出提示性規定,二是暢通投訴舉報的途徑。
此外,對於技術性檢測評估作出規定,由衛生健康部門進行技術性的監督、檢測、評估。
《征求意見稿》提到,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均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在禁止吸菸場所或區域吸菸,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菸職責;不履行職責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在本市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發現吸菸違法行為的,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
《二》向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投訴,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導吸菸者停止吸菸;
《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個人或者單位采取上述措施,不應影響生產經營場所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公共秩序。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對《征求意見稿》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政務服務熱線收到投訴後,按照部門職責轉交第七條規定的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關於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對吸菸者在禁菸區吸菸、設置吸菸室《點》不符合規定、經營管理者不履行控菸管理職責、銷售者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或電子菸增設了行政處罰。
根據《征求意見稿》,處罰種類主要涉及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符合地方性法規新設行政處罰的權限要求。
違反《征求意見稿》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的罰款,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訓誡教育。
《征求意見稿》提出,設置吸菸點不符合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規定職責,不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違反《征求意見稿》規定,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制品標志的,由菸草專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菸草制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或孕婦出售菸草制品或電子菸,或者使用自動售賣設備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菸草制品和電子菸,或者在禁止范圍內設置銷售網點的,由菸草專賣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分工,責令改正,並處以二萬元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礙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菸檢查員履行職責,並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
《二》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期待《珠海經濟特區
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早日出臺
有效控制公共場所吸菸造成的危害
保障公眾健康
創造良好的健康工作生活環境!
各位珠海人有何看法呢?
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來源:珠海政府網
今日紅包
珠海人打開支付寶搜索:795498014即可領取官方紅包 《每天都可領取,需使用後再領》
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