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法院判決: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3瓶菸油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熊某在自己經營的位於南昌市西湖區八一大道某電子菸店內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其店內貨櫃查獲3 瓶疑似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油,其中一瓶重量為7.6984克的菸油中檢出合成大麻素5F-ADB成分《含量為1.84ng/g》和AMB-FUBINACA成分《含量為4.61ng/g》;一瓶重量為6.5902克的菸油中檢出合成大麻素5F-ADB成分《含量為6.85ng/g》和AMB-FUBINACA成分《含量為9.52ng/g》;一瓶重量為6.099克的菸油中檢出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成分《含量為1.31x106ng/g》。
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熊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8月19日轉為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違反國家對於毒品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含有合成大麻素5F-ADB、AMB-FUBINACA、MDMB-4en-PINACA成分的毒品共計20.3876 克,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為201.2602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考慮本案中毒品含量明顯偏低,且被告人熊某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西湖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