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新增多個禁止吸菸場所,公共場所控菸征求意見。

商丘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提高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減少和消除菸草菸霧危害,切實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高質量推進健康商丘建設,商丘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進行了修訂,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通過本頁面底部評論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見建議)。

一、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2022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

二、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

1.登錄商丘市政府網『意見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欄目瀏覽相關正在征集意見的內容並在頁面底部提交意見建議。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株洲路與歸德路交叉口南50米路東機關事務中心商丘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辦公室6號樓616房間《郵政編碼476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三、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李志恒 0370-3216278。

附件:1.關於《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征求意見稿》

商丘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1

關於《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修訂背景

我市當前執行的《商丘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是2004年12月26日制定實施的,一些標準要求已與新時期新的控菸工作不符,亟需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新的標準要求進行修訂。

市衛健委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健康中國』『健康中原』建設,起草了《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這份文件既是國家衛生城市屆滿復審的必備條件,也是下一步我市鞏固國家衛生城市的規范性指導文件。

二、修訂過程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和2020年出臺的《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以及國務院、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實施意見》等對《規定》進行了修訂,以適應國家、省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健康商丘建設以及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的需要。

同時於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兩次書面形式向三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直17個重點部門征求意見,第一次市菸草局提出若幹意見未采納,第二次征求意見均無意見。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5條,主要內容修訂如下:

1.將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遵循的原則由『限定場所、加強引導、部門管理、群眾監督』調整為『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綜合治理』。

2.增加『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第四條》、『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勸阻吸菸行為等活動』《第五條》、『公共場所非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置吸菸點』《第八條》、『任何人不得在排隊等候的隊伍中、人群密集區域吸菸』《第十二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制品或者電子菸』《第十三條》。

3.關於禁止吸菸的場所。

新增第《五》項:旅遊景區《點》的室內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室內外區域、第《七》項: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4.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本領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的職責《第十七條》。

5.明確了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處罰措施《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附件2

商丘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健康文明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文明衛生城鎮、單位《村、小區》考核的內容,保障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經費。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本市公共場所控菸工作的領導、決策和議事機構,各級愛衛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衛生健康、教育體育、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遊、住房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菸草專賣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業或本領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勸阻吸菸行為等活動。

鼓勵、支持創建無菸單位,倡導無菸家庭,營造無菸環境。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要對在控制吸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菸。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室內外區域及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以及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外區域;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演出區域;

《四》圖書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五》旅遊景區《點》的室內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室內外區域;

《六》郵政、電信、移動、聯通、股票交易、金融機構及行政服務業的室內區域;

《七》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八》電梯及其等候區域;

《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無菸單位的室內外區域;

《十》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候車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十一》賓館、飯店、美容美發、洗浴中心、網吧、酒吧、KTV、錄像廳、遊戲廳《室》等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第八條 公共場所非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置吸菸點。

吸菸點的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避開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吸菸點標識和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四》配置菸灰缸等器具。

第九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控制吸菸規定,履行控制吸菸義務。

第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控制吸菸管理制度,指定控制吸菸監督員,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

《二》不得放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或者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

《三》在場所的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置醒目、清晰的禁止吸菸標識,公佈投訴舉報電話;

《四》對在場所內吸菸的人員應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拒絕離開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前款規定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采用菸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禁止吸菸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人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人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菸義務;對吸菸者不聽勸阻的或者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菸義務的,有權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在排隊等候的隊伍中、人群密集區域吸菸。

第十三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制品或者電子菸。

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菸草制品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制品或者電子菸。

菸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制品的標識。

第十四條 禁止發佈菸草廣告、開展菸草促銷或者冠名贊助活動。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者提供香菸外觀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吸菸者提供簡易戒菸服務。

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教育體育、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並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各單位積極開展控菸宣傳工作。

第十七條 下列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業、本領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明確專人負責,設置舉報電話,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小賓館、小美容美發、小浴池、小診所等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學校、托幼機構、教育培訓機構、體育場館內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以及其監督管理的其他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星級酒店、KTV、遊戲廳、網吧等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餐飲服務場所、藥品批發零售、商品批發零售、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場所及其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查處設置菸草廣告行為;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監督管理范圍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其公共交通工具、車站及其相關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行業的辦公區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對有關部門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對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場所進行檢查、抽查,檢查情況以新聞媒體等形式進行通報。

實行無吸菸單位動態管理,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各級愛衛會辦公室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按照行業職責和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義務的,由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行業職責和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貴,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吸菸,是指吸入、呼出菸草的菸霧或者有害電子菸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菸草制品的行為。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被圍封面積達四周總面積50%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內的所有空間。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商丘市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