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天雲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走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秘書長
筆者近期辦理一件從境外帶貨的走私案,行為人在私自攜帶了多種生活用品中,以其中雪茄的價值最大,涉嫌偷逃稅額最高。
在本案中,行為人攜帶雪茄是基於其本人所用及贈送給朋友,而並非為了在國內市場進行二次轉讓,具有明顯自用特征,因此,筆者認為在『合理數量』之內應當認定為物品,其計稅應當按照物品而非貨物屬性計稅。
涉案雪茄是以貨物還是物品計稅影響了行為人偷逃稅額的大小,關鍵的時候能決定行為人偷逃稅額是否達到了走私犯罪立案標準,因此涉案走私物被定性為貨物還是物品,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至關重要。
基於以上的原因,筆者結合走私雪茄具體分析如何計稅的相關問題,以便為辦理此類案件有所幫助。
在此之前,我們先回顧下貨物及物品的相關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物品』是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
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
『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出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物品和貨物主要區分標準在於行為人攜帶或者郵寄物品是否符合『合理數量』以及『自用』的特征。
若符合上述兩者,則是物品,否則將被視為貨物。
『合理數量』的標準需要海關部門根據行為人出行以及居留時間等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根據中國海關政策,個人攜帶行李物品在一定范圍之內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自用』則要求是自用或者贈送給親友,這就要求行為人不能將攜帶的物品再國內進行二次瘦小或者轉讓,即物品不具有貿易性。
相反,貨物則就是行為人為了賺取合法利潤而從國外攜帶、運輸、郵寄到國內而進行的銷售,典型的例子是國際代購行為。
正是基於中國對兩者不同定性,決定了中國對貨物和物品計稅標準不同,一般情況,貨物計稅標準都要高於物品的計稅標準,同樣數量的走私物,被認定為貨物或者物品,行為人涉嫌偷逃稅款會有較大差異。
關於物品計稅方面,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以及《關於進境旅客所攜帶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等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
以上人員攜帶物品超過上述額度,但經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對超過部分仍按照進境物品征稅。
其計稅以從價計征,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就雪茄被認定物品計稅而言又可以分成兩種,一是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可以免稅攜帶雪茄50支,其他旅客免稅攜帶雪茄100支;二是從境外攜帶的雪茄,則需按照50%征收進口稅。
若行為人攜帶或者郵寄的雪茄超過了合理數量,被認定貨物的,海關部門將征收的是關稅、增值稅以及消費稅。
針對雪茄計稅,先要確定雪茄的稅號,稅號不同,稅率不同。
根據《進出口稅則》等規定,雪茄分為菸草制雪茄和非菸草制的雪茄,而菸草制雪茄的稅號為24021000,增值稅13%、消費稅率高達36%,若關稅適用最惠國稅率則為25%,其綜合稅率高達120.7%。
在明確了雪茄的計稅稅率後,需要進一步確定便是雪茄的完稅價格。
根據中國規定,涉嫌走私貨物計稅價格應當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若無法確定的,則需要依次按照相同進口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類似進口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國際市場的正常成交價格以及通過鑒定、拍賣的方式予以確定涉案走私貨物的成交價格予以確定。
以上主要分析了涉案雪茄被認定貨物或者物品在計稅時的差異,筆者舉一例能更加明晰兩者可能對行為人罪與非罪的影響。
行為人走私雪茄總價值為19萬,若涉案雪茄被認定為物品,行為人偷逃稅額為190000×50%=9.5萬;若涉案雪茄被認定為貨物,行為人偷逃稅額為190000×120.7%=229330元。
根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個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稅額達到10萬,行為人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若沒有達到該起刑點,行為人則不構成走私刑事犯罪,則僅是行政違法。
以上舉例更加直白的說明了涉案的雪茄被認定貨物或者物品對行為人定罪的重要影響。
在走私案件中,貨物和物品是較為常見一對概念,因為兩者不同特點,中國對其征稅方式和內容完全不同,而這種差異也導致對行為人定罪量刑有著重大影響。
因此,辯護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案件事實及證據對走私物性質予以認定,並熟悉其計稅方式,以便從行為人涉嫌偷逃稅額角度為其制定有利的辯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