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處罰擬納入電子菸等。《圖+文》

中新經緯11月4日電 工信部網站4日對《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意見稿》中明確,菸草專賣局對涉及電子菸等新型菸草制品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此外,《意見稿》主要修改的內容還包括: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轄爭議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規定。

在現行《規定》管轄章節補充了有關法律適用的內容:增加『沒收違法所得』的適用規定,並明確『違法所得』的范圍;補充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首違不罰、行政裁量基準等規定。

將現行《規定》『一般程序』章節中有關執法資格、回避、事先告知義務、證據種類等內容調整至本章節,作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適用的一般規定,並對具體程序進行修改完善。

為了貫徹落實『三項制度』有關要求,增加菸草專賣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執法過程全紀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等規定。

提高適用簡易程序的涉案數額。

增加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配合義務等規定。

補充電子數據證據類型及取證程序要求。

明確未經法制審核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人員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要求。

調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具體情形,並明確重大違法行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增加電子送達方式,完善公告送達適用條件、時限。

擴大聽證適用范圍,延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明確應當結合聽證筆錄作出決定的要求。

進一步規范聽證程序,增加菸草專賣局收到申請後組織聽證的時限要求。

補充當事人拒不出席聽證視為放棄權利的規定,同時對聽證中的細節性規定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