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運21萬香菸,憑啥沒收』?江蘇一男子起訴菸草局,法院判了。《圖+文》

盡管民間流傳著一些『飯後菸賽神仙』之類的俗話,仍然不能掩蓋菸草對人體健康有巨大威脅的事實。

菸草的特殊性讓它成為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如《菸草專賣法》就對其種植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等各事項都作出了要求,對於違法的行為追究責任。

就以運輸為例,自2016年起施行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規定了卷菸等制品由省級菸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菸草專用機械等需要國家菸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托前者簽發準運證,申請的條件和辦理的程序也都有嚴格規范,通常來說做菸酒生意的人對此都會有了解。

陳某就是一名菸草店的老板,因為一批價值21萬元的香菸,他與菸草局打起了官司,菸草與眾不同,專營專管,即使出於走親戚帶禮物的需要,異地攜帶數量也以每人次1萬支《50條》為限制,陳某大批香菸被沒收於是起訴辯理:『我有合理原因,自己運21萬香菸,憑啥沒收?

陳某的合理原因是什麼呢?

事情還要從頭講起。

案情經過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實施的同一年,陳某遇上了事情,事發1月2日,陳某開著轎車,載著朋友任某,從常熟返回南通,事後調查得知,陳某在南通開有一家菸酒商行。

陳某本來悠閑開車,經過沿江高速卡口,車輛被攔下來了,民警發現,這輛車裡有大量香菸。

一清點,發現全是蘇菸,足足445條,價值21萬餘元,民警當即電話通知了常熟菸草局來現場檢查筆錄,陳某摸著腦袋表示這真不是故意異地違規運輸,前兩天他通過菸草專賣訂貨系統訂購了950條,這些是昨晚從公司倉庫卸下來的。

當天他接到朋友任某的電話,兩人一同前往常熟的朋友家中,正常遊玩,半路被查獲香菸。

調查過程中出現了一個小插曲,5天後陳某接受詢問時又說到自己從江蘇來常熟是為了買大閘蟹,妻子將445條香菸放在了車上,事先沒告訴他。

上午妻子忽然來電問他去哪,他這才知道車上放了不少香菸,本來打算回家卸下來,結果沒能來得及。

他有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無準運證,但這件事比較特殊,他並沒違法故意,希望不追究責任,當然陳某的說法沒有被采納,菸草局按規定給他送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等,告訴他可以陳述申辯聽證,到了聽證時,陳某再換了個說法。

陳某表示,之前自己店裡存的高檔菸被人偷過,為防萬一,他平時有把汽車當成儲藏室的習慣,如果他是故意違規運輸,沒必要從南通開到常熟,又原封不動地帶回去,應該直接在常熟銷售才對,當然,陳某之所以鬧上法庭,就是因為他的辯解沒什麼用。

菸草局最終還是基於陳某445條香菸從南通運輸到常熟的事實基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全部沒收,陳某不服,一紙訴狀將菸草局告到法院。

案情分析

在整個過程中,陳某用自己的車裝了價值21萬的菸,從南通運到了常熟的情況沒有什麼異議,包括陳某並無準運證,都屬於客觀的事實,關鍵在於分析具體案情,陳某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意外事件還是明確違規的自運。

因為香菸這種商品的特殊性,其實行屬地管理,禁止私人隨意超限額運輸,異地流入銷售賺差價一般不被允許,甚至攜帶、郵寄都要受到管控。

陳某這批菸經過鑒定都保真,根據《菸草專賣法》有關規定,無準運證私自跨縣市自運菸草專賣品自不必說,即使有準運證也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量。

否則,菸草局可以對其處以罰款,陳某價值21萬餘元、合計445條香菸被沒收是因為其違法運輸情節已經嚴重,在此前提下有違法所得要沒收,還沒來得及非法牟利但已經違法自運當然也要沒收涉案菸草專賣品,即卷菸量超過100件《每一萬支為1件》或者價值已經超過5萬元的。

陳某沒有準運證卻跨市運輸,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多次更換說法。

還有一個關鍵細節:陳某曾經辯稱自己不知道車上存了大量香菸,但這批菸被扣下來時不僅後備箱有,連車的後座也有,不說太惹眼,還是能一秒瞅見,要說作為車主的陳某完全沒看見,不知情,明顯是不符合常理的。

當然換一個角度解析,假若結合在案事實,確實存在某人不知情『被』異地違法運輸香菸的事,比如有人故意借其車輛存放大量香菸為自己牟利、或者陷害的,又或者是撿到菸準備交給公安機關的,客觀上有違法行為,但從主觀上不應該認為其故意違法,不必受到罰款、沒收等懲罰。

具體到陳某的案子,陳某先後用了多個理由,一會兒是妻子未告知他私自存放,一會兒是因為有存放在店內失竊的先例,故而利用轎車保管,但這些都有悖常理,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支持,陳某作為一個菸酒商行的老板,拿到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時候就應該知道準運證制度,無論是為了防盜還是其他什麼原因,都不能違反法律硬性規定。

結果

因此,陳某的訴求沒有被采納,法院認為菸草局的沒收處罰程序內容均合規,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曾上訴,審理被駁回,從案情細節看,陳某說自己不知情的可能性非常地小,民事證據講究一個高度蓋然性而不是像刑案一樣排除所有合理懷疑,陳某無準運證,還跨兩運價值遠超5萬的大批香菸,的確是違法行為。

《《『自己運21萬香菸,憑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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