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香菸怎麼處罰(上)。《圖+文》

由於走私香菸背後的巨額利益,中國走私香菸案件層出不窮,行為方式也多表現為非設關地闖關等激烈形式進行。

有關走私香菸犯罪行為,在定罪量刑特別是偷逃稅款的核定方面頗具爭議。

本文結合走私香菸適用罪名、行為方式、價值認定、偷逃稅款核定等方面,對相關問題作簡要闡述。

本文所稱『香菸』,包括菸草及菸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經燃燒吸用的產品,不論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體攝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產品。

具體包括在《進出口稅則》第二十四章,稅號24011010-24049900。

一、走私香菸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香菸在國內雖然屬於專營專賣商品,但菸草制品並非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因此走私香菸行為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後會被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將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作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

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屬於『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偷逃應繳稅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定罪處罰標準按照個人走私犯罪偷逃稅款的二倍執行,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

走私香菸案件以海關核定的偷逃稅款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由於香菸商品具有高價值、高稅率的特點,最後對行為人的處罰均較重。

以最近湛江海警局查獲的走私香菸案為例,走私分子以簡易木板拼接的木筏為走私船,走私香菸24697條,案值約558萬元。

雖然該案的偷逃稅款尚未核定,但是超過250萬元應是確定的,這意味著該案的主犯極有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二、走私香菸的常見行為方式

經對最近五年裁判文書網公開的169宗走私香菸案進行分析,香菸走私案件的走私行為方式主要是非設關地走私、間接走私以及少部分水客夾帶走私。

1、非設關地走私

《海關法》第八條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

未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走私的即為非設關地走私。

非設關地走私包括海上非設關地走私和陸地非設關地走私。

受疫情影響邊境通道受阻,海上走私香菸成為主要渠道。

非設關地海上走私香菸主要表現為出資人即全案組織策劃者與境外上家就走私香菸的品種、數量、價格、交易地點、接頭暗號等具體交易細節協商確定後,出資人組織船舶海上接貨運輸,過駁完成後,運輸回境內交貨給國內貨主或銷售。

非設關地陸路走私主要發生在廣西東興、防城港等與越南接壤的邊境地區。

行為模式與海上走私相似。

2、間接走私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以走私罪論處』。

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明知是走私進境的香菸並直接購買,偷逃稅款達到起刑點的,將被認定為間接走私。

3、『水客』走私

『水客』通過人身藏匿或行李夾帶的方式走私。

『水客』走私需要通過通關旅檢口岸實施,因疫情原因全國大部旅檢口岸關閉或限流,旅客進境後需要隔離數日等因素影響,當前『水客』走私案件已很少發生。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走私香菸案件主要表現為非設關地走私。

國內直接購買的間接走私也較多發生,但由於證據證明方面的原因其中較大一部分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非法經營罪處罰,即使被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般也會被定性為從犯獲得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