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摩爾國際:集團在中國大陸接受電子菸品牌企業委托生產、銷售電子菸,或出口電子菸,不需繳納消費稅。

思摩爾國際11月3日於港交所公告,公司董事會注意到中國財政部、中國海關總署及中國稅務總局於2022年10月25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公告已於2022年11月1日執行。

另外,於2022年10月25日及2022年10月27日,中國稅務總局分別發佈了《中國稅務總局關於電子菸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及其解讀。

根據集團對上述公告及解讀的初步理解,在中國大陸生產及銷售電子菸產品,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菸產品註冊商標的企業《以下簡稱品牌企業》,應按其相關銷售收入的36%繳納消費稅。

在中國大陸從事電子菸產品批發業務,並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按其相關銷售收入的11%繳納消費稅。

根據集團初步理解,集團在中國大陸接受上述品牌企業委托生產、銷售電子菸,或出口電子菸,不需繳納消費稅。

集團會持續跟進相關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如有》的更新,並及時評估對集團的影響。

於2022年第三季度,集團約22%的收入來自於中國大陸。

對於征收電子菸消費稅,集團表示堅決支持和擁護,集團認為該政策有利於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