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策劃生產銷售偽劣菸草制品,大埔一男子獲刑並罰款。《圖+文》

因一時貪念,林某鋌而走險,參與組織策劃生產、銷售偽劣菸草制品,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近日,大埔縣人民法院對林某組織策劃生產銷售假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2020年6月下旬,林某出面以正式生產後每十天支付10000元的報酬拉攏當時任大東鎮某村支書的羅某《已判決》,讓羅某負責處理租地、調處糾紛、提供門坪停車等業務。

在羅某的協助下,林某租到一山場作為制假菸窩點。

隨後,林某將制假菸設備及原材料運進該制假菸窩點。

2020年10月6日,林某組織陳某來等5人《均已判決》到該窩點負責搭建窩棚、望風、後勤輔助等工作。

2020年10月13日,該制造假菸窩點正式開工。

同年10月14日,大埔縣公安局聯合大埔縣菸草專賣局搗毀了該生產假菸的場所,現場抓獲陳某來等人,並繳獲制假菸機器一套、作案車輛等物資一批。

案發後,羅某自首到案,林某於2021年8月16日投案自首。

經檢驗:現場查扣的204萬支散裝菸支屬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卷菸;2.1525噸菸絲為烤菸菸絲,有異味,無使用價值。

經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卷菸機、接裝機的價值為440000元,成品菸的價值為1534692元,原材料的價值262755.37元。

現場查獲的貨值金額合計1797447.37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菸草制品,業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因被及時查處,而使卷菸未能銷售屬於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林某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綜上依法給予林某減輕處罰。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全媒體記者】陳澤銘

【通訊員】古俏聰

【作者】 陳澤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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