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朋友居間代購一瓶約5ml『上頭』電子菸菸油,沒有收一分錢,怎麼還判刑啊?
明知他人以販賣毒品犯罪為目的,而幫助其居間代購毒品,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情回顧
2021年8月,彭某《另案處理》因需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俗稱『上頭』電子菸》,便聯系被告人查某讓其介紹販賣該電子菸的人,查某經詢問得知被告人熊某有『上頭』電子菸菸油。
查某明知彭某為了販賣而幫其購買『上頭』電子菸菸油,並收到彭某650元用於購買菸油。
2021年8月31日晚,查某轉賬650元給易某,讓其至廬山市某超市附近找熊某取『上頭』電子菸菸油。
熊某將一瓶『上頭』電子菸菸油《約5ml》交給了易某,易某將現金200元及兩包金聖香菸給了熊某,並將餘款400元轉賬給查某。
2021年9月1日晚,易某按彭某指示在九江市火車站將該瓶菸油交給了衢州一男子。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查某明知彭某以販賣毒品為目的而幫助其居間代購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被告人熊某向查某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二被告人均已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
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查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評析
依據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2021年7月1日起,中國把『整類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新精神活性物質,列為毒品進行管制。
『上頭』電子菸菸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系新型毒品。
本案彭某自身無法買到毒品,查某明知彭某以販賣毒品為目的,仍通過自己的渠道幫其聯系買家並代購,客觀上既幫助了托購人彭某購買到了毒品,又幫助了賣方熊某販賣了毒品,且托購人彭某的目的是再次將毒品販賣給他人,故查某的行為是『居間』行為。
被告人查某雖未牟利,但毒品賣家是其聯系來的,而非彭某聯系或指定,其幫助居間代購毒品,客觀上擴大了毒品的社會流轉面,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無論是否獲利,均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法官提醒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構成販賣毒品罪。
『上頭』電子菸系新型毒品,無論賣家還是吸食者,都已觸犯法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來源:廬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