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菸異地攜帶和寄遞迎監管規范。
11月23日,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關於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堿等異地限量攜帶的通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電子菸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的規定,每人每次異地攜帶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堿等實行限量管理。
具體而言,國家菸草專賣局通告規定菸具不得超過6個;電子菸菸彈《液態霧化物》不得超過90個,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菸等》不得超過90個,菸液等霧化物及電子菸用菸堿不得超過180ml。
同日,國家郵政局發佈了《關於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堿等限量寄遞的通告》《下稱『《通告》』》,指出寄遞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堿等同樣實行限量管理。
對於電子菸產品的寄遞,《通告》進行了5方面具體規定:
一是寄遞電子菸產品每件限量為:菸具2個;電子菸菸彈《液態霧化物》或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菸等》6個,合計菸液容量不超過12ml。
二是寄遞菸液等霧化物及電子菸用菸堿每件限量為12ml。
三是寄遞菸具、電子菸菸彈《液態霧化物》、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菸等》、菸液等霧化物、電子菸用菸堿,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準多件寄遞。
四是對因技術審評、質量監督檢驗和鑒別檢測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遞菸具、電子菸菸彈《液態霧化物》、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菸等》、菸液等霧化物、電子菸用菸堿,按照屬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辦理。
『依法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菸交易主體之間寄遞菸具、電子菸菸彈《液態霧化物》、菸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菸等》、菸液等霧化物、電子菸用菸堿,按照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通告》進一步指出。
五是跨境限量寄遞參照本通告規定執行。
近年來,電子菸市場發展迅猛,一方面規避了國家對菸草市場的管理,另一方面擴大了吸菸人群。
但自去年,電子菸在監管層面進入一個更具確定性的軌道,監管體系不斷完善。
11月4日,工信部發佈《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計十章九十二條,分別從管轄和適用、一般規定、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方面做出規定。
10月2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對電子菸征收消費稅的公告》將電子菸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菸子目。
自11月1日起,電子菸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6月15日,全國統一電子菸交易管理平臺已正式上線,電子菸行業迎來『一菸一身份』的監管時代,取得菸草專賣相關許可證的電子菸相關生產、批發企業和零售市場主體已可在平臺上進行交易。
4月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發佈了《電子菸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電子菸的菸具、霧化物和釋放物提出明確的技術要求,該標準已於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3月,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了《電子菸管理辦法》,建立起電子菸監管體系,提出『電子菸產品應當符合電子菸強制性國家標準』,該法規已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為加強電子菸等新型菸草制品監管,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菸等新型菸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截至發稿,電子霧化設備代工龍頭思摩爾國際《06969.HK》跌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