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萬昊能等販賣毒品、洗錢案——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油並『自洗錢』,依法數罪並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萬昊能,男,漢族,1998年1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黃雲,男,漢族,2000年10月4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智勇,男,漢族,2001年8月14日出生,無業。
2021年7月1日至8月21日,被告人萬昊能在明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已被列管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微信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油,先後六次采用雇請他人送貨或者發送快遞的方式向多人販賣,得款共計4900元。
被告人黃雲兩次幫助萬昊能販賣共計6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油,被告人劉智勇幫助萬昊能販賣3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油。
為掩飾、隱瞞上述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萬昊能收買他人微信賬號並使用他人身份認證,收取毒資後轉至自己的微信賬號,再將犯罪所得提取至銀行卡用於消費等。
同年8月23日,公安人員在萬昊能住處將其抓獲,當場查獲電子菸油15瓶,共計凈重111.67克。
次日,公安人員在萬昊能租賃的倉庫內查獲電子菸油94瓶,共計凈重838.36克。
經鑒定,上述菸油中均檢出ADB-BUTINACA和MDMB-4en-P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
萬昊能、黃雲到案後,分別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吳某某《另案處理》、劉智勇。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昊能、黃雲、劉智勇向他人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油,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萬昊能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采取收買他人微信賬號收取毒資後轉至自己賬號的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又構成洗錢罪。
對萬昊能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
萬昊能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油,數量大,社會危害大。
萬昊能、黃雲、劉智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萬昊能、黃雲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黃雲、劉智勇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萬昊能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萬元、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黃雲、劉智勇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6月2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相較天然大麻能產生更為強烈的興奮、致幻等效果。
吸食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後,會出現頭暈、嘔吐、精神恍惚等反應,過量吸食會出現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況,社會危害極大。
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進行整類列管,以實現對此類新型毒品犯罪的嚴厲打擊。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電子菸油中或噴塗於菸絲等介質表面,冠以『上頭電子菸』之名在娛樂場所等進行販賣,因其外表與普通電子菸相似,故具有較強迷惑性,不易被發現和查處,嚴重破壞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體健康。
本案被告人萬昊能六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菸油,被抓獲時又從其住所等處查獲大量用於販賣的電子菸油。
人民法院根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從嚴適用刑罰,同時警示社會公眾自覺抵制新型毒品誘惑,切莫以身試毒。
毒品犯罪是洗錢犯罪的上遊犯罪之一。
洗錢活動在為毒品犯罪清洗毒資的同時,也為擴大毒品犯罪規模提供了資金支持,助長了毒品犯罪的蔓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遊犯罪本犯的懲罰力度。
本案中,被告人萬昊能通過收購的微信賬號等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自身販賣毒品所獲毒資,掩飾、隱瞞販毒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妄圖『洗白』毒資和隱匿毒資來源。
人民法院對其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並罰,以同步懲治上下遊犯罪,斬斷毒品犯罪的資金鏈條,摧毀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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