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王某某六次販賣毒品,均通過郵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反映出寄遞物流行業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
補充偵查調取證據,精準追加犯罪事實。
檢察官在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審查起訴時僅列明兩節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通過案件審理敏銳地發現了案件共涉及六節犯罪事實的嚴重情節。
2021年7月間,王某某經與他人合議以他人負責聯絡購毒買家,王某某本人負責毒品寄遞發貨的形式,兩次各以366元、580元的價格,向不同買家販賣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菸油,重量分別是0.39克、0.77克,後該毒品均被民警查獲。
本案中公安機關移起訴時僅列明了其中兩節犯罪事實。
楊浦區檢察院通過訊問被告人,發現其在案發前向他人購買了大量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菸油,但案發後在其住處並未查獲多餘的電子菸油,其辯稱多餘菸油已被丟棄。
檢察官憑借豐富的辦案經驗發現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毒品,直到被抓獲前仍然在販賣,其辯稱可能是避重就輕。
對此,檢察機關聯動協同公安機關,通過恢復提取被告人手機裡的通訊信息、轉賬記錄,調取被告人寄送快遞的信息,發現了被告人與其他多人有過毒品交易的犯罪線索,最後其如實交代了漏罪。
經查,在2021年7月間,王某某以同樣方式,以人民幣300-700元不等的價格,向其他4名買家販賣了數量不等的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菸油,最終認定王某某共計六次販賣毒品,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楊浦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獲得法院判決支持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