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
第一條 為減少吸菸對身體和他人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提高生存環境質量,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實行控制吸菸,在規定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此項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公共場所單位做好本單位的控菸工作,積極組織開展創建無菸單位活動。
第三條 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第四條 涿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教育、文化、衛生、宣傳部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廣泛開展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等發佈菸草廣告或在公共場所設置菸草廣告。
第七條 本市轄區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菸:
《一》各機關事業單位會議室;
《二》歌舞廳、遊藝廳、體育館、圖書館、文化館、檔案館、網吧、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營業廳文化場所;
《三》醫療機構除吸菸區外其他場所;
《四》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
《五》商場、書店、超市等大型場所;
《六》地下停車場、電梯間、公共交通工具內及車站的候車室、售票廳;
《七》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
第三項所列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可以設置有明顯標志和通風排菸設施良好的吸菸區《室》。
第八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禁止吸菸管理制度,開展禁止吸菸教育宣傳;
《二》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設置『禁止吸菸』標志;
《三》設置檢查監督員,負責勸阻、制止吸菸行為;
《四》將禁菸工作列入《工作管理制度》,規范禁菸行為,教體部門將禁菸工作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和學生行為規范。
第九條 進入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
《二》要求禁菸場所的單位履行禁菸職責;
《三》向愛衛辦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的檢查監督員有權予以制止,經勸阻不改正的,依據《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市衛生健康局名義處以十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由衛生健康局依據《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各級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程序規范執法,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單據。
第十三條 組織年度『無菸單位』評選活動。
對禁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要信守職業道德、秉公執法、文明行政,對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對吸菸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檢查監督人員依照本規定執法或履行檢查監督義務職責,其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涿州市衛生健康局
運營:李瀚
責任編輯:謝鵬 劉麗鴻
監制:王金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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