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偷菸油就不會喝死,憑啥要我賠償56萬!』。

事件回顧

『他不偷菸油就不會喝死,憑什麼賠償56萬!』新疆伊犁,一男子在烤肉店吃烤肉的時候忽然想喝酒,但是烤肉店不提供酒,於是他就到隔壁飯館偷了一瓶『酒』,飲用後男子卻在次日死亡了。

隨後男子的家屬將烤肉攤和飯館的店家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56萬。

事發當天,黃某《化名》在寧某《化名》開的烤肉攤上吃了一頓羊肉,黃某在吃了一頓肉之後,突然有了一種想要喝一杯的沖動。

於是,他找寧某要了一杯白酒,不料寧某隻是擺地攤賣燒烤,並沒有賣酒。

『他不偷菸油就不會喝死,憑啥要我賠償56萬!』。

吃肉不喝酒,讓黃某吃得十分不過癮,心裡滿是惱火。

然而此時寧某對黃某說,他的烤肉攤與朱某《化名》的餐館合作,雖說雙方業務相輔相成,但朱某與黃某並無任何瓜葛,但黃某還是可以去朱某的飯館買酒喝。

黃某聞言十分興奮,當即站了起來,直奔朱某所在的飯館,不過,他並未去前臺向朱某購買酒,而是潛入朱某的儲藏室,果然,裡面堆滿了各種品牌的白酒,黃某見狀十分開心,便悄悄地帶了一瓶回去喝。

在喝酒的過程中,黃某還請烤肉攤主寧某一起喝酒,寧某出於禮節,隻是象征性地喝了一口,便繼續做生意。

可沒想到,黃某在回家的次日,就突然身體出現不適,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後經鑒定黃某的死亡原因是丙二醇過量吸入造成的。

這一離奇的死亡,讓黃某的家人產生了疑心。

想到黃某昨晚出去喝了點酒,於是他們便展開調查發現,原來黃某在烤肉攤喝的不是白酒,而是一種菸油。

經過進一步的調查,原來這支菸油並非朱某的,而是其好友沈某《化名》將它放在了自己的儲藏室,隻是不知被何人把菸油跟酒放在了一處。

黃某的家屬得知原因後,與幾位協商失敗後,一怒之下將他們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支付56萬元的各種損失。

那麼,黃某家屬的訴求是得到法院的支持嗎?《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須出示證明其主張的證據,否則,將承擔一切不利的後果。

本案是一起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若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所主張的事實,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也就是黃某家屬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無法舉證,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鑒於上述情況,黃某的家人認為黃某是在寧某的烤肉攤主出事,菸油是朱某的店鋪拿的,而這一瓶菸油是沈某的,因此,三人都要承擔責任。

再者,寧某的提議令黃某喝到了酒,如果寧某不說,黃某也不知道朱某飯館有酒可以提供,因此,寧某未盡到食品安 全保障義務,致使其誤食菸油,其行為具有嚴重的過失,應當對此負責。

沈某明知是菸油上卻沒有在瓶子上做標識,朱某也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他們沒有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護責任,都應該對此負有責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指出,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由於過失,對他人的民事權利構成了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面對黃某家人的觀點,烤肉攤店家和其他三個人,必須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然的話就承擔責任。

烤肉攤主寧某稱,他隻賣燒烤,不賣酒,黃某的死亡原因與他所供應的食物無關。

而且,自己告訴黃某飯店裡有酒,但我是讓他去買,而不是讓他偷,而且我也喝了一杯,按這樣說我也是受害者,與黃某的死亡無任何因果關系。

不應該負責。

飯館店家朱某稱,黃某隻在燒烤店買過東西,不是他的客人,談何盡安全保障義務?而且黃某是未經允許,私自去倉庫偷的酒,這是偷竊,自己是要承擔後果的。

菸油的擁有者沈某稱,黃某是一個完全獨立的人,他是可以辨別出菸油和菸油的成分,即使菸油上沒有任何標識,但一般人都會明白,不明液體是不能隨便飲用。

而且,菸油周圍都是放著酒,菸油是白色的液體很好辨認,但他偏偏要喝,這就意味著,他沒有履行審慎義務,不小心喝下了這瓶不明飲料,這是他的過失。

而且,黃某次日覺得不適,也不知道是不是有被及時送到了醫院,耽誤了治療。

法庭審理後認為,黃某是因為不小心喝了一口菸油而死,其死因與燒烤店店主寧某所供應的燒烤無關,烤肉攤主寧某沒有任何過錯。

盡管沈某將菸油放入朱某飯店,但仍由朱某保管,菸油已不受沈某控制,沈某也沒有責任。

飯館對菸油的保存不到位,菸油中含有有毒物質,這樣的疏忽是未能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飯館店主要負一定的責任,而黃某沒有經過飯店的許可,將無名無標識的飲料當作酒喝,自身也有一定的過失,因此黃某是要承擔大部分的責任。

最後,法庭判決黃某負百分之七十的責任,飯店朱某應負百分之三十責任,即需支付16.8萬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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